警消將可組協會 民團仍不滿無協商權

呂翔禾 2023/10/26 13:23 點閱 10076 次
行政院與考試院26日通過《公務人員協會法》修正,放寬警消等特種公務員的組協會權,但基層仍相當不滿。(Photo by 呂翔禾/台灣醒報)
行政院與考試院26日通過《公務人員協會法》修正,放寬警消等特種公務員的組協會權,但基層仍相當不滿。(Photo by 呂翔禾/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呂翔禾台北報導】警消等特種公務人員可以組「協會」!行政院與考試院26日通過《公務人員協會法》修正,允許警、消與醫事人員等特種公務員組「協會」,新增工作簡化、身心協助等協商事項,並制定「協議機制」,但消促會等團體仍不滿團結權門檻過高、協商權限縮,他們仍堅持要組工會,而非處處受限的協會。

放寬協商事項

行政院與考試院26日公布《公務人員協會法》修正草案,增訂特種公務人員(司法、主計、關務 、警察及醫事人員)協會、擴大協會建議及參與範圍、放寬協會協商事項:將工作簡化、業務績效評核基準、訓練及進修、員工身心健康協助、非全國一致性規定之各機關福利措施等納入協商事項。

另外,也將協會的成立門檻降低,增訂課責機制。但消促會發表聲明說,他們仍不滿「籌組門檻過高的團結權」:一般人民團體(含工會)目前需30人始得籌組,早被社會各界痛斥門檻過高然而《協會法》修法從「招募達800人或機關員額5分之1」調降為「招募達400人或超過機關預算員額數5分之1」門檻依然非常離譜。

協商權仍遭限縮

另外,「仍然沒有協商權」:修法草案即使協商項目增加,警消、獄政、移民等相關事項仍然排除於本次修法外,主管機關握有最終裁示是否納入協商範圍,形同警消、獄政、移民等人員仍然沒有協商權。而且修法中,沒有如《勞資爭議處理法》有裁決保障、爭議行為等手段,賦予協會保護會員、監督行政機關是否依協商辦理執行。

對此,人事總處綜合規劃處處長周威廷回應說,警消等特種公務人員數量都有3800人以上,為了兼顧代表性與協會成立,因此將門檻調降但維持一定人數;另外,針對消促會等團體認為「警消、獄政、移民等相關事項仍然排除於本次修法外」,周威廷說,除了「足以妨害整體勤務執行安全」的事項不能協商外,其他都可以協商。

協商結果有拘束力

針對爭議權,要求行政機關依辦理結果執行的部分,周威廷回應表示,他們已經放寬協商事項,且協商結果是有拘束力的,若協會向政府抗議的結果不成立,還可以進入調解與爭議裁決等程序。

不過,消促會隨後發表聲明指出,政院與考試院號稱協會法修法將適度回應基層組織工會需求,是欺騙社會大眾的說法,基層團體數次於考試院諮詢會議、公聽會、記者會、聲明方式,已清楚表態《協會法》修法是背離基層需求的修法。

基層堅持組工會

消促會表示,政院若仍執意通過修法,基層團體將再度發起抗爭行動。他們也請立院各黨委員與基層公務員站在一起,拒絕協會法惡法,支持公務員組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