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開放公務員組織工會 可健全憲政體制

醒報編輯部 2023/10/02 11:43 點閱 4137 次

明揚大火造成消防員重大傷亡,突顯開放公務員依憲行使集會結社權的急迫性,科技發展、人權保障與時俱進,現行「公務人員協會法」、「工會法」已不符時代需要,應儘速修法,開放公務員組織工會,保障人民憲法權利,不因職業而異,健全國家憲政體制。

集會結社不因職業而異

中華民國憲法第14條規定,人民有集會結社自由,公民政治權利公約第21條保障公民和平集會權利、第22條規定自由結社權利,不過台灣人權發展,對於公務員集會結社權仍有負面標籤,使得民主化進程,看似蓬勃發展,實際上法制對人民集會遊行,仍不友善,「公務人員協會法」對公務員集會結社限制,不合民主憲政體制。

明揚大火消防員重大傷亡,行政院面對消防員抗議,以及社會排山倒海輿論的批評,初始表示將「研議」是否組織工會,沒有正面回應,內行人皆知,官員「研議」只是場面話,應付而已,否則公務人員協會法不會從2006年5月17日,期間多次「研議」,躺平深睡至今沒有實質修法動作。

保障公務員的憲法權利

其實公務員組工會,並不需要視為洪水猛獸,2011年8月2日,工會法修正,開放教師跨校成立職業工會,「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於焉成立,雖不能在個別單一學校組織工會,被譏為開放老師半套的結社權,但是多年來全教總替全國教師發聲,保障人權,獲得肯定,已發揮一定功能,並未替社會帶來不良觀感或困擾。

民主政體國家公務員多早已組織工會,如英、美、韓、日、法、德、希臘、紐西蘭、加拿大、澳洲,並沒有因此造成公務員怠忽職守,影響國家正常發展,反而替不同類科公務員規劃健全的工作環境,爭取合理待遇、福利及升遷制度,同時也發揮監督力量,防止政客濫用私人,不可能發生類似屏東縣消防局長外行空降情事。

公務員應組工會

消防人員希望籌組工會,當然應該,以其職業災害的危險性、工作時間太長不合理、人員編制不足、裝備落後、升遷制度不健全、國家預算偏低、退撫制度不合理,處處都顯示沒有工會發聲,人權無法獲得合理保障。消防員期待籌組工會,改善工作環境及權益,正當合理而且合憲。

行政院目前規劃透過修訂「公務人員協會法」、「工會法」,解決消防人員籌組工會障礙,既然已啓動修法規劃,應徹底檢討不足與缺失,尤其當前國家環境變遷快速,科技發展日新月異,例如數位部成立之初,面臨法規、軟體、人才、服務「四大皆空」窘境,足見政府數位轉型不足,現行公務員體制已不符國家發展需要。

國營事業應改造

當前國營事業如台電、中油、台鐵、台水、中華電、證交所、集保、櫃買中心、國營行庫⋯,成立之初各有不同背景,然而國際政經環境變遷複雜,國營事業官僚化,成為執政黨濫用私人,貪污腐化之淵藪,即使換黨執政,弊端依舊,經營績效未見改善,需要徹底改造,開放民營。

新冠肺炎疫情防治伊始,各公立醫院醫護人事困窘、經費醫療器材不足,各項醫藥用品如快篩試紙、疫苗採購、醫護人員調派、口罩採購,都因官僚濫權,介入資源分配,破壞自由經濟體系供需法則,或最近的雞蛋採購,廠商選擇或銷售通路問題,亦因作業不透明,決策品質屢遭質疑,引發爭議,突顯政體已陷困境。

健全憲政體制

國家憲政體制應改造,讓全體公務員共同制約決策品質,防止民粹政治、濫用私人、職位分贓。除了涉及國家安全的軍警人員,應另行規劃外,其他職類公務員都應開放籌組工會,讓公共政策透明化。保障人民基本生存權,不因職業而異,應為民主國家共識,台灣不應違背民主政治潮流。

除了修正「公務人員協會法」、「工會法」,讓公務員組織工會入法,使公務員的人事任免、升遷、決策品策、待遇及人權保障,更加透明合理,不再重返官僚政客集體分贓,私心自用老路,符合時代進步潮流,才能健全國家政治體制,邁向民主憲政康莊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