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呂翔禾台北報導】未來雇主若被認定性騷,將可罰最高100萬罰鍰,並延長被害人申訴期至3年!立法院31日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與《性騷擾防治法》,加上28日通過的《性別平等教育法》,未來雇主若對員工性騷擾,或是有「權勢性騷擾」,最高判3年、100萬罰鍰;除了延長申訴期至7年外,未來不允許未成年師生戀。
性擾擾的定義在《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除了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包括: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還規定,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也是性騷擾。
權勢性騷擾關3年
立法院臨時院會31日三讀通過修正《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加重多項權勢性騷擾罰則,明定法院得因被害人請求,酌定損害額1至3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刑罰方面,規定若利用權勢或機會性騷擾,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行政罰方面,也從現行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增加至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
修法也延長性騷擾事件的申訴期限,屬權勢性騷擾事件者得於知悉事件發生後3年內、事件發生7年內提出申訴,非屬權勢性騷擾者得於知悉事件發生後2年內、事件發生後5年內提出申訴,若被害人為未成年者,得於成年後3年內提出申訴。
雇主最高罰百萬
另外,立法院也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案,若最高負責人或者僱用人,經過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性騷擾者,可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三讀通過條文新增定義「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性騷。
針對現行法只規定30人以上公司需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三讀條文納入10人以上、30人以下公司,規定其應訂定申訴管道,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此外,雇主接獲性騷擾申訴時,應避免性騷擾再度發生、提供心理諮商、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適當懲戒或處理行為人,並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禁止未成年師生戀
立法院在28日先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此次修法將軍、警、矯正及預備學校納入《性別平等教育法》適用範圍,並明確規定未成年禁止師生戀;若為成年學生,校長或教職員工不得利用不對等權勢關係發展親密關係。另外,也將學生代表納入各級性平教育委員會成員。
《性別平等教育法》還規定,行為人若為校長或教職員工,調查小組成員應全部外聘,且性騷擾被害人得主動要求重新調查、學生得向行為人求償,還有學校等機構若違反通報義務將有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