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要修法 阻止金融高層干預市場

簡嘉佑 2023/04/27 17:34 點閱 20364 次
金管會銀行局長莊琇媛27日表示,目前主管機構已有監理措施,但仍顯不足,所以研訂修法《金控法》與《銀行法》。(網路截圖)
金管會銀行局長莊琇媛27日表示,目前主管機構已有監理措施,但仍顯不足,所以研訂修法《金控法》與《銀行法》。(網路截圖)

【台灣醒報記者簡嘉佑台北報導】金融機構大老闆擾亂市場秩序,金管會要修法痛擊!金管會銀行局長莊琇媛27日表示,目前主管機構已有監理措施,但仍顯不足,所以研訂修法《金控法》與《銀行法》,未來如果金融圈高層擾亂市場秩序,金管會能祭出罰鍰、要求股東處分股份等,但還需要再送往立院審查。

透明化管理大股東

莊琇媛說,金融機構與民眾之間的信賴關係,有賴於金融機構管理階級的領導形塑誠信文化,但企業文化難以用法規予以強制規範或定義,所以需要主管機關祭出問責制度,並輔以主管機關之監理措施。

她坦言,針對金融機構高層有礙健全經營的不當行為,金管會能採取的裁罰手段有限,僅能解職金融機構的負責人,且主管機關雖對這類行為,都已採取相應之監理措施,但仍顯不足,所以有必要從法制面檢討強化或建立問責及究責機制。

得解除違規者職務

金管會表示,修法草案有下列重點:一、「增進大股東股權的透明化與管理」,如果股東未向主管機關申報、未經核准而持有股份等狀況,主管機關得處以罰鍰、限制或停止其參與公司經營、或命其限期內處分持股。此外,如金融機構高層有妨礙金融機構健全經營的情事時,主管機關得採行適當裁處。

二、「訂定負責人之究責機制」,金控公司或銀行違反法規而受處罰者,主管機關得停止相關負責人職務的執行,甚至解除其職務,並明定自停止職務之日起最高一年內或解除職務之日起最高五年內,不得在相關金融機構從事任何職務。

此外,調整商業銀行中期放款總餘額限制規定:考量現行銀行法流動準備比率、流動性覆蓋比率及淨穩定資金比率等法規,已有更優化之流動性管理機制,為了增加銀行辦理放款業務之彈性,將刪除商業銀行辦理中期放款之總餘額不得超過所收定期存款總餘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