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呂翔禾台北報導】「大巨蛋相關事項都是由專業委員會審定,不是哪個人可以做主的!」針對台北地院宣判前台北市政府財政局長李述德於大巨蛋案因圖利罪判處9年徒刑,李述德3日發聲明喊冤指出,放寬處分限制等事項都有加上「應經北市府書面同意」的說法,一審判決誤認為此乃「放寬限制」,與事實完全不符。
台北地方法院28日宣布,法院認定時任前台北市財政局長李述德,在與大巨蛋廠商議約時,主導裁示放寬地上權、營運資產處分限制等事項,辜負北市府及市民權益,涉圖利放水給遠雄集團,有辱官箴,依圖利罪判處9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
法院不願採信證詞
李述德受訪時說,等他收到判決書,會有進一步說明。他感嘆,他的個性向來是依法行政、奉公守法,想不到會有此無妄之災。事實上,大巨蛋相關事項都是由專業委員會審定,並不是他一個人可以做主的。況且這本是教育局的業務,他只是奉命主持會議。
李述德直言,其實這些證詞、事實在案卷上都很明確,但法官不願採信,聽任誤導事實,讓他覺得很無奈、遺憾。由於外界不斷以訛傳訛,只好請律師協助出面澄清。
更改契約非圖利廠商
在聲明稿中,曾任台北市財政局長的前財政部長李述德提到一審法官錯判之處說:
一、關於法院認為本人違法裁示放寬地上權、營運資產處分限制,但本人擔任會議主席所通過關於地上權、營運資產處分之相關條款,均增加「經臺北市政府書面同意」之前提要件,使臺北市政府取得大巨蛋相關地上權、營運資產處分移轉之主導權限,對臺北市政府更為有利,第一審判決誤認為此乃「放寬限制」,與事實不符。
議約有利台北市政府
二、關於缺失改善罰鍰數額及上限之變更:第一審法院所稱「違約金」實係缺失處以罰鍰之意,一旦罰鍰上限用罄,缺失即轉為違約,臺北市政府可逕行接管大巨蛋,罰鍰數額之調整,使遠雄巨蛋公司改善缺失之寬限期自原本之90天,縮短為60天,此項修正明顯有利於臺北市政府,經證人到庭證述甚詳,第一審判決認定此舉圖利遠雄巨蛋公司,誠屬誤解。
三、遠雄巨蛋公司參與大巨蛋投標時,申請書上營運權利金項目本即填寫為「0」,嗣經市府甄審會通過、議約會議決議營運權利金為0,並未使遠雄巨蛋公司獲得較申請時更高之利益,第一審法院認定本人「刪除營運金條款」使遠雄巨蛋公司獲得30餘億之不法利益云云,實屬無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