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呂翔禾台北報導】選舉到了!監察院出手追打纏訟多年的美麗灣開發案!監察院17日針對台東縣政府在109年以6.29億買回美麗灣開發建築物提出糾正。監察院認為,台東縣政府濫用BOT協調機制,使業者免除違約責任不合理,監委高涌誠希望財政部檢討規定,法務部也要調查相關人員是否有犯罪。對此,前縣長黃健庭強烈回應說,一切都是依法行政。
濫用裁量權
高涌誠指出,台東縣政府與美麗灣公司濫用促參協調機制,將法院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888號、101年度判字第55號判決等)已認定的事項送交協調,並將可以歸責於美麗灣公司的事情(包括規避環評、過度開發引發爭議,與未通過環評導致投資無法進行等),決議為「不可抗力及除外情事」,讓美麗灣逃避契約責任。
另外,協調委員會在106年3月23日還做出建物可做為文教、遊憩設施的協調結論,讓仲裁庭認為縣政府應該買回美麗灣,但台東縣政府對於協調委員會這樣不利於縣府與縣民的結論,卻未依公益原則提出異議,明顯濫用裁量權。
此外,本案仲裁人顏X明曾擔任協調委員,仲裁庭的組成也有瑕疵。
用公帑為業者解套
最後,因美麗灣沒有通過環評,無法作為旅館使用,仲裁庭卻以旅館營運作為縣府收購的估價條件,且台東縣政府買回的建築物與過去簽訂的BOT合約不符,台東縣政府卻還在本身債台高築下,花費大量公帑為業者過度開發行為解套,因此提出糾正,並呼籲財政部檢討《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法務部也要針對此案進行調查。
均依法行政
對此,前台東縣長黃健庭表示,美麗灣2004年簽約、動工,2009年他上任時,美麗灣已是既成事實,他必須承擔,依法行政來解決問題,他在任內一切的努力都是為了避免縣政府遭受財政損失。仲裁庭仲裁結果出爐時他已卸任近2年,但在他任內一向指示縣府代表,要主張美麗灣公司依契約繼續履約,並非買回建物。
針對履約爭議協調委員會的部分,黃健庭說,這並未逾越法定權限,皆符合法令及合約規範。不論協調內容如何,仲裁庭是客觀仲裁者,是否採信,非雙方能左右。有關仲裁庭部分:主任仲裁人依仲裁法規定,係由雙方推薦之仲裁人所推舉,並非臺東縣政府可以指定或主導。
他說,美麗灣案監察院未能真正了解問題,甚至曲解法令,作出糾正台東縣政府的決議,對過程中奉公守法、勇於任事、一心捍衛台東利益的公務員非常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