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林志怡台北報導】內政部最新通過草案要求,宗教團體購置的不動產必須要以法人而非個人身份登記,避免因為繼承或其他問題產生所有權衝突。對此教會財團法人專家陳榮新受訪時表示,目前教會大多已有法人身份,受影響的團體以傳統寺廟為主,少數無財力成立法人的教會,不妨將財產暫時登記在母會名下。
宗教團體財產法人化
內政部指出,為保障宗教團體財產不淪為私產,降低產權糾紛困擾,13 日行政院會通過「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解釋,過去宗教團體購置或受贈不動產,因以自然人名義登記,導致不知情的第三人或其繼承人與宗教團體間發生產權歸屬糾紛,藉由暫行條例的訂定,希望透過要求不動產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的簡便行政作為,釐清財產權歸屬,讓宗教團體的財產不淪為私人所有。
若該暫行條例通過,內政部說,往後兩年內,符合條件、有需求的宗教團體可備妥不動產登記名義人同意書與取得不動產相關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審認權利歸屬無誤後,逕為囑託地政機關辦理更名登記,不能更名者,則辦理限制登記,達到保全宗教團體財產的目的,未來將可減少宗教團體的私權爭訟。
多數教會不受影響
對於內政部本次提出的法案,陳榮新受訪時說,自從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將宗教寺廟條例廢止後,宗教界普遍認為,應該要設立「宗教財團法人法」來規範宗教團體的財產與其他行為,但在完成立法前,還沒有辦理財團法人登記的寺廟,因此有的宗教團體是使用個人名義登記財產。
陳榮新說,宗教團體財產登記於私人名下的狀況勢必須要進行管理,免得宗教團體財產最終淪為私人財產,或是演變成宗教寺廟跟個人有所爭執,造成社會混亂。但目前教會界多半已經設立財團法人了,只有少數獨立的宗派,仍是以個人名義購買教會財產的才會受到影響。
若宗教團體有類似情事,卻又因為財力無法單獨設立財團法人,陳榮新建議,此類團體可以找個宗派作為母會,暫時將財產登記在母會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