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個人工智慧軟體叫做GPT-3,可寫出一整篇文章或新聞稿,且人類無法分辨它是人工智慧寫出來的。去年英國衛報登了一篇用GPT-3寫的關於人類該不該怕人工智慧的評論專欄,衛報說編輯GPT-3寫的專欄與編輯人類寫的專欄沒有什麼不同,編輯GPT-3的文章花費的時間甚至更少。
人工智慧發明專利
那麼用GPT-3寫的文章著作權的歸屬是誰?GPT-3可以宣稱擁有著作權嗎?最近美國聯邦法院駁回一個案子,裁定人工智慧不能作為美國專利的發明人。這案子是由一個稱為人工智慧發明家計畫團體向法院提出的。
該計畫有一套人工智慧系統稱作DABUS,類似有著一致性的感知功能的大腦,透過學習可以發明出新的東西,在本案中的發明是一個「新型的閃光燈」,該元件可用在發出緊急求救信號以吸引人類注意力。因美國專利局拒絕給予DABUS專利,因為它不是一個人,因此AIP就提起訴訟。
法官的判決純粹是就法論法,因為現行的專利法對象是人,但人工智慧不是人,所以這要靠立法來改變專利法,讓非人類的人工智慧可以擁有專利,所以這是國會的事,不是法院的事。
不被法律保護
美國專利局強調人工智慧不符合發明者的資格,因為它不是人。事實上,該機構認為,人工智慧是人們用來創造發明的工具。
AIP爭辯說,國會立法旨意在於鼓勵創新,用himself或herself只是一般的用法,沒有特別將「物」排出在外。而且允許人工智慧擁有發明專利將帶來更多創新,它也會激勵人工智慧的發展,反之拒絕對人工智慧產生的發明進行專利保護,可能會因未能鼓勵和保護具有社會價值的發明而破壞專利制度。
不過這並不是說專利局拒絕考慮人工智慧在專利中所扮演什麼角色(如果有的話),它也蒐集了外界對人工智慧在專利發明中的角色的意見,大多數的意見是「就當前的人工智慧系統而言,如果沒有人工干預,就無法發明或創作」。
科技發展影響立法
當然隨著科技的發展,人工智慧可能會達到一定的複雜程度,以滿足公認的發明人意義。但是那個時候可能還沒有到,如果真的到了,也將由國會立法決定如何擴大專利法的範圍。
根據網路上公布的判決文件,澳洲法官7月時在一場依據該國「專利法」為DABUS爭取專利權的法律戰中,選擇支持AIP,開全球首例。
有趣的是,現在也有倡議用人工智慧來當法官,因為它既熟習法條和全世界的所有類似案例,也不會有人情和情緒上的偏見,當人工智慧法官碰上人工智慧官司,它會不會就有偏袒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