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水利會違憲 國民黨聲請釋憲

祝潤霖 2020/07/07 12:38 點閱 4574 次
國民黨聲請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40條違憲,立院黨團總召林為洲(右3)將申請書遞交大法官書記處長許辰舟(中)。(photo by 祝潤霖/台灣醒報)
國民黨聲請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40條違憲,立院黨團總召林為洲(右3)將申請書遞交大法官書記處長許辰舟(中)。(photo by 祝潤霖/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祝潤霖台北報導】「《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40條侵害人民集會結社自由及財產權,國民黨聲請大法官釋憲!」國民黨7日向司法院提出《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40條釋憲案,質疑政府美其名為改革水利會,實質卻是拒絕溝通,直接沒收人民財產,侵害憲法財產權及集會結社自由,應該宣告違憲。

農民權利被剝奪

「連司法院長許中立在他的著作都曾承認,農田水利會是歷史性的公法人。」釋憲申請書草擬者、前台南縣長蘇煥智指出,農田水利會在日據時代就已經是法人,到現在已經成立超過100年以上,農田水利會是「先於現在中華民國台灣的法律而存在」的農民團體,因次他強力反對違憲的、沒收農民財產的農田水利法。

「農田水利會消滅的第一步,就是《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40條。」蘇煥智說,會員的投票權、選舉權都被剝奪,嚴重侵害農民權益,後果會造成農民的灌溉水權被剝奪,「我最擔心的就是農民的用水沒辦法確保,台灣農業無法永續發展。」

第40條有多處違憲

國民黨立院黨團總召林為洲指出,農田水利會是一個農民團體、公法人、自治團體,政府剝奪會員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顯然侵害自治團體的自治權,違反主權在民的民主基本原則,也侵害憲法第14條保障的基本集會結社權。同時,將水利會由公法人改制為公務機關,違背全球政府改造精簡的潮流。

「不能是選不贏,就要收回選舉的做法。」林為洲說,會員喪失選舉權、被選舉權,將無法有效監督水利會財產,難以落實會員受益權及農民用水權,這些都違反憲法第14條集會結社權、第15條財產權及第22條保障其他基本權。以反對地方派系紛爭這種反民主、集權化的理由,也完全不符合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

「合理的改革,國民黨完全支持!」林為洲強調,要改革會長及會務委員的選舉辦法,使其適用選罷法;或改革工程發包的辦法,使其適用採購法,也都可以達到改革的目的。這些改革方案國民黨都有提出,但政府完全不採納,就是要沒收,「到底改革水利會是目的,還是沒收水利會才是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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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質疑政府美其名為改革水利會,實質拒絕溝通,直接沒收人民財產,侵害憲法財產權及集會結社自由,應該宣告違憲。(photo by 祝潤霖/台灣醒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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