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祝潤霖台北報導】「健保卡不能拿來發振興3倍券,政府別帶頭違法!」民眾黨立委蔡壁如指出,根據《健保法》第16條規定,健保卡不可存放非關醫療內容。國民黨立委洪孟楷也呼籲法制單位說明清楚,別害到基層;對此,民進黨立委鍾佳濱則反駁說,「依照蔡委員的邏輯,連銀行辦信用卡要求雙證件也有違法之虞。」
健保卡領振興券違法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6條規定:「保險人得製發具電子資料處理功能之全民健康保險憑證(健保卡),以存取及傳送保險對象資料。但不得存放非供醫療使用目的及與保險對象接受本保險醫療服務無關之內容。」振興3倍券並不符合任何醫療使用目的,也和任何醫療服務內容無關,政府卻帶頭違反相關規定!
蔡壁如呼籲,行政院應尋求其他合法管道來發放振興劵,而不是只為圖方便施政,就隨便開健保卡的後門,或是為了發放振興劵,又引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這個「霸王條款」來空白授權,她強調,「台灣是一個民主法治的社會,中央千萬不可以帶頭違法濫權,視法治為無物。」
藍綠立委意見交鋒
國民黨立委洪孟楷3日也表示,健保卡當初設計使用就有它的使用辦法跟法規規定,所以如果現在政府要便宜行事拿健保卡來做3倍券的領用,確實有可能會有疑慮,這點要請法治單位好好的說明清楚;而行政部門絕對不要便宜行事,上級長官也不要躲在冷氣房裡面辦事,否則可能到最後受害的會是下面的基層同仁。
民進黨立委鍾佳濱則反駁說,各種具備人身辨識功能的授權證明(護照、健保卡、駕駛執照、圖書館借書證等),終究會程度不一地被借用來當ID使用;健保法相關規定的本意,應該在於保障個人醫療隱私,適度的修改當然更能符合立法原意。否則,「依照蔡委員的邏輯,連銀行辦信用卡要求的雙證件也有違法之虞!」
別濫用特別條例
但終究,「看卡片」與「讀晶片」兩種行為,涉及侵犯個資的程度是有所不同。早在SARS發生後的2004年初,個資盟就曾主張:「個人醫療資料是個人隱私資訊,且是敏感的重要資料,公權力不能挾便利、經濟或任何名義間接或公然侵犯。」
或許是疫情發生得突然,也或許數位身分證eID規劃得太晚,政府來不及使用eID,似應該另行構思合法良策,而非帶頭違法,把腦筋動到健保卡頭上。
個人醫療資料就是個人隱私資訊,並且是敏感的重要資料,公權力不能假便利、經濟或任何名義間接或公然侵犯。(photo by Wikiped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