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除罪爭議多 婚前簽協議自保

祝潤霖 2020/05/31 21:04 點閱 8694 次
大法官釋憲宣判「通姦除罪化」,有人肯定回歸民法解決,也有人憂心將造成社會亂象(婦女新知提供)
大法官釋憲宣判「通姦除罪化」,有人肯定回歸民法解決,也有人憂心將造成社會亂象(婦女新知提供)

【台灣醒報記者祝潤霖特稿】大法官釋憲宣判「通姦除罪化」,通姦行為從此與《刑法》脫鉤,有人肯定回歸民法解決,也有人憂心將造成社會亂象。律師蘇家宏指出,通姦行為《民法》可罰50~150萬,建議婚前先簽協議,婚姻中可簽查看隱私的切結,若離婚也可告損害賠償。監委高鳳仙則提醒,小心外遇者脫產。

預防外遇者脫產

曾任法官的監委高鳳仙表示,也許通姦除罪化是世界潮流,但「人間的法律不等於上帝的法律。」感情會改變,日後年輕人也許將性自主看得比婚姻更重要,那麼進入婚姻者也要理性應對,先簽署婚前協議書能增加保障。如果遭逢外遇,要預防外遇者脫產給小三,但有時舉證不易,可從報稅情形來觀察對方財產狀況。

「韓國通姦很早就除罪化,中國也沒有相關刑罰。」高鳳仙指出,現在有不少台商在對岸工作,也許跟妻子分處兩地,誘惑多容易結交小三,現代人要白頭偕老不像以前那麼普遍。雖然通姦除罪化讓不少已婚者感到挫折,但對有些分居而未離婚的「實質離婚」情形,她也安慰說,「也許下一次婚姻才是真正上帝的祝福。」

保障婚姻不受破壞

「除去了《刑法》的罪,但並沒除去其他的罪!」政大科智所教授許牧彥反對通姦除罪化,他強調,其實大法官解釋文有邏輯上的謬誤,防止負向傷害並不是為了保障正向結果,就如處罰小偷不能讓被偷者財產增加,處罰通姦也不是為了保障婚姻幸福,「處罰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國民遭受傷害!」防止傷害別人的感情,可輕罰但不能不罰。

許牧彥認為,國家權力所「保障」的婚姻是一個「排他性、永久性的親密關係」,連同性結合也是仿照這個原則來釋憲與立法。而通姦就是違背「排他性」的行為,也就侵害了國家所保障的範圍。這時國家出面遂行她的保障職責,是理所當然。他強調,「國家不能保證婚姻幸福,但是國家能夠保障婚姻不受到刻意的破壞。」

簽訂外遇賠償條款

律師蘇家宏受訪時指出,目前我國法院實務上,處分有明確證據證明有發生性關係的外遇事件,對於配偶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大多落在50萬元上下,很少超過150萬元的,對於稍有資產的人來說,這樣的賠償金額並沒有足夠的嚇阻作用。但若因為通姦導致離婚,也可據此告損害賠償,金額則要視通姦者的經濟狀況而定。

「結婚時不妨在結婚契約書上(或婚前協議書),雙方約定『外遇賠償條款』。」蘇家宏強調,就算已經結婚,夫妻也可以簽訂協議書,明訂「外遇賠償條款」,相較於完全沒有約定的情形,是可以發揮嚇阻外遇的效果,因為只要一方有外遇,就可以依照白紙黑字的契約請求賠償,判決賠償金額也因為雙方已經有所約,會比承審法官單純以自由心證來得高。

蘇家宏還提醒,婚姻中也可簽「查看隱私切結」,可避免觸犯妨害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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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憲宣判「通姦除罪化」,有人肯定回歸民法解決的正當性,也有人憂心將造成新一波社會亂象。(photo by Wikimedia Comm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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