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防堵業者僥倖 籲建消防互聯網

祝潤霖 2020/05/04 13:14 點閱 4850 次
民眾黨立院黨團提出《消防法》修法,有重大違規應直接開罰,得提高罰鍰連續處罰,並訂定消防設備人員專法。(photo by 祝潤霖/台灣醒報)
民眾黨立院黨團提出《消防法》修法,有重大違規應直接開罰,得提高罰鍰連續處罰,並訂定消防設備人員專法。(photo by 祝潤霖/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祝潤霖台北報導】「修法防堵不肖業者,別讓錢櫃悲劇重演!」民眾黨團4日指出,《消防法》第13條應增加:「遇有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時,應另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並訂定消防設備人員專法,爭取7日進入立院一讀。

修正消防法的不足

「希望錢櫃KTV大老闆練台生出來講清楚、說明白!」賴香伶強調,《消防法》第37條中「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30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對業者似乎太過寬鬆,應直接勒令停業,也思考在相關法規中加入吹哨者條款,在提供誘因並保障其工作權的前提下,讓從業者能主動通報業主違規。

蔡壁如指出,《消防法》第40條的罰則為「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30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並未明文規定處罰,應修正為「直接處罰後限期改善」,得連續處罰,並酌予提高罰緩金額。

「就算檢查頻率再嚴,也沒辦法遏止業者的便宜行事。」高虹安指出,《消防法》有3項不合理,重大違規竟然還能「限期改善」,6,000到3萬元對大型營業場所不痛不癢,且罰鍰後仍不改善才處以停業30日處分,太過寬鬆,這涉及公共安全,應該將法規變得更加嚴格,而不是以業者方便營業作為考量。

建立消防互聯網

高虹安說,台灣的消防器材設備要與時俱進,以當前技術應可透過互聯網科技,使營業場所可與消防單位通聯,一旦斷訊立即通報。《消防法》第6條應該加一句:「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設備狀況即時回報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強制營業場所消防設備受政府監控。

邱臣遠指出,當前技能檢定與技術証照的各項考試,僅室內裝修、冷凍空調人員等考試項目,有消防安全及設備規定的相關考試內容,其他像升降機裝修、室內配線、電器修護等,都沒有相關內容。而在現代建築施工及維修作業方面,都可能會碰上消防管線,應在其職業訓練中,增加消防相關內容知識。

「主管機關包括消防署、台北市政府都有責任,我們也不護短。」張其祿表示,施工防護計畫要有配套,《消防法》第7條第1項即規定,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消防設備人員專法」目前尚未通過,這次事件能使得各方凝聚共識,希望7日能儘速完成一讀,並進入實質審議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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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立委高虹安(左)表示,以當前技術應可透過物聯網科技,使營業場所可與消防單位通聯,一旦斷訊立即通報。(photo by 祝潤霖/台灣醒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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