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波)光電用地標租 國產署公告4筆

祝潤霖 2020/02/10 19:07 點閱 5277 次
國產署表示,標租光電案件是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8條之1規定辦理。(photo by 祝潤霖/台灣醒報)
國產署表示,標租光電案件是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8條之1規定辦理。(photo by 祝潤霖/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祝潤霖台北報導】為持續配合推動再生能源發展政策,並回應太陽光電業者用地需求,財政部國產署10日發布,擇定台中大安、雲林古坑、高雄鳳山、嘉義布袋等4宗國有土地,面積約5.25公頃,21日將由中、南分署公告標租,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規定辦理,並提醒業者注意事項。

國產署表示,標租光電案件是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8條之1規定辦理,其投標資格、競標方式、設備規格要求、完成投標設備裝置容量期限及各項費用收取標(如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年租金、懲罰性違約金)等事項,均與國有基地標租案件不同,提醒光電業者欲標租使用者應依循作業辦法。

財政部於108年4月9日發布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增訂第8條之1規定,及於同年月25日頒布《標租國有非公用土地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使用(簡稱標租光電)作業規定》,國產署會商經濟部能源局等機關意見後,於同年5月13日函定相關招標文件,建立標租光電案件作業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