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施養正台北報導】「透過傳播工具散播不實消息,最高可處30萬罰金。」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李濠松18日表示,為考量現今社會,透過傳播工具發送不實訊息的損害甚鉅,因此與國防部分別提案修正《刑法》第313條及《陸海空軍刑法》第72條,修法後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罰金30萬元。此案18日經行政院通過,將函送立院審議。
加重傳播不實訊息刑責
行政院長蘇貞昌指出,為遏止假訊息對國家社會與公共利益造成的負面影響,行政院就法制面全面檢討,繼上一波修正法案正在立院審議中,本次除修正現行有關散布不實訊息罪的構成要件及罰則外,另增訂以傳播工具散布不實訊息的加重處分。
刑法第313條原規定:「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行政院18提案修法,將改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刑責至2分之1。」
謠言不僅止於口頭
此外,國防部也同步針對《陸海空軍刑法》第72條提出修正,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少將副司長沈世偉指出,現行法律僅處罰意圖散布於眾、捏造關於軍事上謠言之行為,並未包含「傳述」行為,且「謠言」一詞易使人誤會僅限於口頭,不包括文字、圖畫或影片等途徑。
因此他表示,現行法律規定,「意圖散布於眾,捏造關於軍事上之謠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新法將增修條文,規範「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