夾娃娃機應附標識 不得參有害物質

貝薈涵 2018/05/01 16:15 點閱 12013 次
若商品沒有標示製造商、成分、使用年齡等相關資訊,或是國外商品沒有標示中文說明,都是不符合規定的。(photo by 貝薈涵/台灣醒報)
若商品沒有標示製造商、成分、使用年齡等相關資訊,或是國外商品沒有標示中文說明,都是不符合規定的。(photo by 貝薈涵/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實習記者貝薈涵台北報導】「夾娃娃機商店若違規,可罰2萬到20萬不等。」行政院消保處消保官王德民1日在記者會上表示,合格的夾娃娃機應附檢驗標識,並列出商品製造商、成分、適用年齡等相關資訊,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另外,消保官王志宏也提醒店家,若不保證可取得商品,夾娃娃機應標示為「電子遊戲機」,而非「選物販賣機」。

行政院消保處於1、2月針對6個縣市26家夾娃娃機商店進行查核,查核內容包括建築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商品標示管理、商業登記管理、機台本身管理、商品檢驗標識管理、違禁品及妨害風化物品管理等。除了建築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違禁品及妨害風化物品管理符合規定外,其餘項目共查獲23家未符標準方面,其中包括未辦理登記、商品欠缺檢驗標識等。

王德民指出,若商品沒有標示製造商、成分、使用年齡等相關資訊,或是國外商品沒有標示中文說明,都不符合規定。他呼籲,消費者應謹慎選擇夾娃娃機,未清楚標示的商品可能含有塑化劑等有害物質,或將影響消費者與孩童身心健康。

另外,針對「選物販賣機」與「電子遊戲機」的不同之處,王志宏表示,前者只要投入一定的金額,就可保證取得商品;後者則不保證消費者能取得商品,是屬於賭博性質的遊戲機。他說,夾娃娃機只要有設定保證取物價格、物品價值與售價相當、不影響取物可能性、不變更操作流程及結果,就屬「選物販賣機」,但「電子遊戲機」的商品採機率制,兩者適用的法律不同,店家應多加留意。若不保證取得商品,應標示為「電子遊戲機」,而非「選物販賣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