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4個月可加班54小時 引藍委不滿

鄭羿菲 2018/01/25 19:27 點閱 8090 次
針對勞工可連續4個月加班54小時之事,勞動部長林美珠仍抱持「老闆會自律」的立場。(photo by 鄭羿菲/台灣醒報)
針對勞工可連續4個月加班54小時之事,勞動部長林美珠仍抱持「老闆會自律」的立場。(photo by 鄭羿菲/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鄭羿菲台北報導】勞動部24日預告《勞基法施行細則》,明定勞工可連續4個月加班54小時。國民黨立委李彥秀25日批評,「這是合理化勞工過勞,再加上加班換補休可拖到年終,將嚴重傷害勞工健康。」勞動部長林美珠則仍抱持「老闆應會自律」的立場表示,「職安法與公司實務運作都需要注意勞工身心健康。」國民黨立委蔣萬安則不滿地下結論,「高強度加班過勞就是民進黨對待勞工的態度。」

合理化勞工過勞?

勞動部24日公告《勞基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其中加班工時銀行每3個月總計138小時,可彈性挪移每月最高54小時部分,勞動部表示修法訂明是以「連續」3個月為週期計算,且起訖日應由勞雇雙方協商約定。簡單說就是勞工可連續4個月加班54小時,如1~3月為第1週期、4~6月為第2週期,只要1、6月加班工時為30小時,2、3、4、5月就能加班達54小時。

「施行細則定連續4個月得加班54小時,就是合理化勞工過勞!」李彥秀25日在朝野協商批評,特別是配合勞工加班換補休以年度終結,可以想像勞工在連續4個月高強度加班後,還是沒辦法獲得立即休息,勞工可以恢復健康的勞動力嗎?她認為,「台灣勞工參與工會率只有7%,若勞動部不加強把關,或加強勞工對資方談判的籌碼,修法只是給予資方彈性而已。」

蔣萬安也數度逼問部長林美珠,勞基法施行細則這樣公告,是否等於勞動部認同勞工連續4個月加班54小時?妳是否認為合理?如果是,妳就大方地講出來。

閃躲不正面回應

對此,林美珠則數度閃躲,仍抱持「老闆應會自律」的立場說,勞基法三讀規定加班工時以3個月為彈性做計算,因此確實可能出現勞工連續4個月加班54小時的情況,這也是她曾數度表達過的現象,現在施行細則公告只是明文化而已,修法給予加班工時彈性,「但職安法等規定,及公司實務運作上,雇主都需要注意勞工的身心健康,且若勞工認為身心無法負荷,也可拒絕加班。」

「所以勞工連續4個月加班54小時,就是民進黨對待勞工的態度。」蔣萬安見林美珠數度閃躲不敢表態後,不滿地替她做出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