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相爭免稅 扶養一方有申報權

譚有勝 2017/09/19 20:33 點閱 16910 次
國稅局表示,夫妻扶養孩子可享有8.5萬的免稅額,但離婚後申報權利只能夠屬於實際扶養的一方。(photo by pixabay)
國稅局表示,夫妻扶養孩子可享有8.5萬的免稅額,但離婚後申報權利只能夠屬於實際扶養的一方。(photo by pixabay)

【台灣醒報記者譚有勝台北報導】國稅局19日在財政部記者會指出,夫妻扶養孩子可享有8.5萬免稅額。然而,隨著離婚率逐年攀升,離婚夫妻常因扶養孩子免稅權而爭吵不休。北區國稅局稽核科長吳榮華受訪時表示,最終的免稅申報權利只屬於實際扶養孩子的一方。但他建議,夫妻雙方可以協商輪流獲得免稅權,只出示具客觀證明文件就可以通過稽核。

吳榮華表示,夫妻離婚重複申報子女免稅額者,雙方應先就免稅額申報進行協議,並提供資料供稽核機關核認,若雙方談不妥,則以實際照顧日常生活起居及負擔日常生活扶養費等加以審核認定。

「夫妻扶養孩子可享有8萬5的免稅額,申報權利只能夠屬於其中一方。」吳榮華說,自雙方離婚後,除了爭取孩子的撫養權,免稅額的權利更是現實的問題。外界總認為免稅額的判定將由孩子的撫養權歸屬為主,但稽核單位卻按照孩子實際照顧日常生活起居為審核標準,「誰照顧孩子的日常生活起居,誰就能獲得免稅額的權利。」

吳榮華建議,離婚的夫妻雙方可以針對免稅權協商,輪流獲得免稅額度,只要出示醫藥費收據、學雜費收據、家庭聯絡簿或其他客觀證明文件,就可以獲得免稅額的申報權。此外,子女若有2個以上者,亦可以分由雙方申報,若還是談不妥,最終將由實際扶養一方獲得申報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