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林亭妤台北報導】營養保健品的新型化合物出現,食藥署對此出手規範,23日公告擬訂定原料「(6S)-5-甲基四氫葉酸葡萄糖胺鹽」之使用限制的草案。食藥署食品組簡技林旭陽受訪時表示,該新型化合物是葉酸和葡萄糖胺的複合體,因葉酸若服用過量會掩蓋維生素B12缺乏症候群效應(未及時診斷恐致神經損害),非常嚴重,故訂定之。
「(6S)-5-甲基四氫葉酸葡萄糖胺鹽」為葉酸和葡萄糖胺複合的一種新型化合物,有業者已打算推出含這類化合物的保健產品,因此食藥署23日公告擬訂定「原料『(6S)-5-甲基四氫葉酸葡萄糖胺鹽』之使用限制」草案,進行為期60天的預告評論期,規範原料「(6S)-5-甲基四氫葉酸葡萄糖胺鹽」於食品中的使用範圍與每日使用量。
此化合物外觀呈奶油色至淺褐色粉末,林旭陽受訪時說,人體吸收後會分解成葉酸和葡萄糖胺,目前尚不曉得這類新化合物的安全性,所以需要加以規範,而葡萄糖胺對人體沒有影響,但葉酸服用過量會有副作用,症狀輕者如噁心、嘔吐,重者會掩蓋維生素B12缺乏的早期表現,臨床上影響診斷的下場非常嚴重。
林旭陽表示,該原料中的葉酸限制量將比照過往,標準同歐盟和美國。
根據食藥署「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顯示,形態屬膠囊狀、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在每日食用量中,其葉酸之總含量不得高於800μg;若是其他一般食品,每日食用量或每300g食品(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中,葉酸總含量不得高於600μg;若是嬰兒(輔助)食品,在每日食用量或每300g食品(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中,其葉酸之總含量不得高於225μg。
食藥署提醒,該規定正式發布施行後,如經查獲使用原料「(6S)-5-甲基四氫葉酸葡萄糖胺鹽」的產品不符合規定者,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8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30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