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機列入食安環 標示不實開罰

林亭妤 2017/03/09 18:29 點閱 19032 次
自動販賣機預定自7月1日起,販售的食品都必須確實標示,機台外部也要明顯標示販賣機業者的資訊。(photo by wikipedia)
自動販賣機預定自7月1日起,販售的食品都必須確實標示,機台外部也要明顯標示販賣機業者的資訊。(photo by wikipedia)

【台灣醒報記者林亭妤台北報導】自動販賣機販售的商品也要列管了!食藥署9日公告「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草案,將進行為期60天之預告評論期,收集各界意見,並預定自今年7月1日起實施,違者將依食安法令其限期回收改正,並得處以新台幣3萬~300萬元或4萬~400萬元罰鍰。

「自動販賣機必須明確規範販售產品的相關標示內容,以透明消費資訊。」食藥署9日公告「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草案,規定以自動販賣機販售之食品,不論包裝、散裝或自動販賣機調製者,皆應依法標示食品資訊,並在機台外部明顯標示販賣機業者的資訊,包括業者名稱或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

食藥署提醒,該草案預定自106年7月1日起實施,業者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的情形,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並得處以新台幣3萬~300萬元或4萬~40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