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工同工不同酬 應盡速修法

林亭妤 2016/07/26 21:17 點閱 9059 次
目前護理機構和社福機構的監護工,做相同的工作權益卻不相同,勞動部要盡速將兩者都認列勞基法84-1條。(photo by 林亭妤/台灣醒報)
目前護理機構和社福機構的監護工,做相同的工作權益卻不相同,勞動部要盡速將兩者都認列勞基法84-1條。(photo by 林亭妤/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林亭妤台北報導】「護理監護工和社福監護工都應該適用勞基法第84-1條!」台灣護理之家協會理事長周矢綾26日表示,社福機構的監護工和護理機構的監護工做的事情是一樣的,但僅前者適用勞基法第84-1條,造成兩方做相同的工作卻享不同的權益。立委劉建國表示,衛福部已經同意後者適用勞基法第84-1條,勞動部應盡快討論修法。

周矢綾在報告時禁不住調侃說,台灣現行的照服機構、照服名詞甚至所屬主管機關、依據法源都非常「多元」,舉凡護理之家、養護之家、安養之家等等,權益不對等,做的事情卻都是一樣的。

「護理之家就是住宿型長照機構!」周矢綾26日在「護理之家監護工認列勞基法84-1條」公聽會中指出,護理機構監護工與社福機構監護工,名稱、工作權責、工作內容甚至服務對象都相同,包括無法自理日常生活的失智、失能者,但社福機構無法照顧的複雜性個案,會委託給護理之家收容,更不用說護理之家也要輪班值勤。

「但前兩者所屬主管機關卻不一樣,依據的法源也不同。」台灣護理之家協會副理事長陳麗娟表示,護理之家的主管機關為衛福部照護司,依據法源為《護理人員法》;社福機構的主管機關則是社家署,依據法源為《老人福利法》。

「就算護理之家業者願意付高加班費,也找不足監護工。」台灣護理之家協會理事謝長佑開玩笑舉例,假如一層大樓裡同時有護理之家、養護之家和安養之家,只要在電梯相遇一聊天,就能知道哪個工作場所環境比較好,護理之家找不太到本籍監護工,要請大多數都已婚的監護工時常輪班更是困難,人力不足讓業者的營運雪上加霜。

衛福部政務次長呂寶靜出席公聽會表示,衛福部持認同立場,護理之家監護工應認列勞工法第84之1條,在取得大家的共識後就會開始推動。衛福部照護司副司長蔡誾誾則提醒,長照服務屬人力密集式照顧的產業,24小時都要有人力接替,未來勞動部在擬法時要思考充足,必須給予企業足夠的彈性空間安排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