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赴港違規定? 法務部:府方認定

鄭羿菲 2016/06/02 17:52 點閱 9228 次
前總統馬英九15日將以卸任元首身份出訪香港,法務部證實申請天數由府方認定是否違反規定。(photo by 馬英九臉書)
前總統馬英九15日將以卸任元首身份出訪香港,法務部證實申請天數由府方認定是否違反規定。(photo by 馬英九臉書)

【台灣醒報記者鄭羿菲台北報導】針對前總統馬英九出訪香港遭疑未在20天前申請,總統府發言人黃重諺2日表示,「府方將依照《國家機密保護法》審慎研議,是否有違反20天的規定,將由法務部說明。」法務部廉政署官員卻說,「20天只是訓示規定,應沒有強制力,是否違反申請天數仍由府方決定。」但總統府人事室其實在1日晚間就曾說明,沒有違反府內15天的規定。

馬英九接獲「亞洲出版業協會」邀請,將在15日赴香港參加「亞洲卓越新聞獎」頒獎典禮,但民進黨立委王定宇在1日晚間於臉書發文質疑,馬英九提出申請的日期,離赴港不足20天,恐有《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的爭議,總統府必須「依法駁回」。

黃重諺在2日下午接受媒體訪問特別強調, 2008年《國家機密保護法》正式在擁有正、副總統身份適用,3年內若要出境必須向總統府提出申請,馬英九出訪香港是卸任總統第1次提出申請,也是在卸任不到1個月的時間內申請,「府方將依照《國家機密保護法》審慎研議,並認真看待這項申請,相關作業都在進行當中。」

媒體問及,有立委質疑馬英九申請日期不足20天,恐引起爭議,黃重諺說,「是否有違反20天申請的規定,現在已請法務部釐清、說明。」但過去所有的行政機關,對於涉密人員提出的申請時間規定都不一樣,有的是10天、或15天,確實跟實行細則規範的20天有落差。

主責《國家機密保護法》的廉政署官員受訪證實,因為法條中沒有規定違反20天會有什麼樣的後果、罰則,原則上只是「訓示」規定,只是要告訴涉密人員需要給主管機關有「足夠的時間」審查提出的申請案,「至於足夠時間是多久,則是涉密人員的原服務機關認定。」所以馬英九的申請案主要還是由府方認定是否有逾越。

府內人士指出,人事室1日已表示馬英九的申請案沒有違反府內規定的15天前提出申請,若是法務部官員證實20天只是訓示規定,申請案還是歸府方認定沒錯。他說,其實過去相關涉密人員提出申請,只需3、4天便審查完畢,馬英九的申請案其實也不算太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