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鄭羿菲台北報導】民眾搶第四台低價優惠竟吃虧?消基會25日公佈針對新進、擴區經營的有線電視(第四台)業者調查,有66%的業者在契約中暗藏解約須補優惠的價差及裝機費。消基會董事長陸雲25日呼籲,「地方政府應制止現在低價促銷的脫序行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也應將相關契約放在網路上,供民眾查詢。」
第四台過去以區為經營單位的管理策略在今年被打破,業者開始擴區經營,其中以新北市第四台競爭最為激烈,各業者紛紛以割喉價促銷,讓民眾收看第四台的費用足足省了一半以上。NCC統計至少有近12萬收視戶跳槽,佔全國總訂戶的2%,但消基會卻踢爆,其實契約內有隱藏條款,民眾搶低價優惠時需要多注意,以免吃虧。
低價促銷起亂象
「隨著低價促銷優惠,第四台業者往往都會在契約上另外加註優惠期限內解約,須以原價計費,且還需支付最高1500元的裝機費用。」消基會資訊通訊委員會、中原大學資訊管理系教授劉士豪25日在「跨區經營大亂鬥,有線電視亂象再起」記者會上表示,原本以為佔了便宜的民眾,最後反而是吃虧。
劉士豪舉例說,業者打出6個月優惠價1800元,免收1500元裝機費用,民眾只會認為1個月只要300元,但若沒看滿6個月就解約,業者就會要求以每個月原價500元為收費標準,代表看1個月得多支付200元價差,與民眾認為1個月300元的標準相差甚遠,有的還得加收裝機費用,「購買折扣衣物,從沒聽過退衣服還得補差價,第四台業者實在非常離譜。」
簽約看仔細
「但NCC的回覆表示,此屬於有條件的交易契約,是『合法』行為。」劉士豪批評說,民眾打算收看時只會看優惠價格,並不會注意到原價,而要解約時根本是隨業者講,解約要付多少錢完全看業者,這非常不公平。
消基會律師張琬萍則指出,有的民眾甚至連「契約」都沒看過,業者經常在街頭、電話及網路行銷,往往只提及優惠範圍,沒有充分揭露契約中消費者的權利義務,契約應複印在繳費單的背面供民眾了解,「等到民眾要解約時,業者才搬出契約為本,這顯然已經違法。」
業者要講清楚
對此,行政院消保處官員表示,第四台業者在與民眾簽契約時,需要把解約的退場機制都清楚明白告知民眾,如:未看滿6個月將轉為原價收費等,「若沒有清楚告知,民眾認為有爭議時,可向地方政府的消保機關申訴,」且業者一定要把契約給民眾,就算是電話行銷,也得把錄音保存、給予紙本契約及事後行銷確認的動作做足,若不給契約,很明顯是業者違法。
消基會接獲民眾陳情、調查有相關爭議的新進、擴區經營的第四台業者分別為,北都數位、數位天空、全國數位、新北市、新高雄、大豐、台灣佳光、威達雲端等8家有線電視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