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停身障車位 決開罰1200元

鄭羿菲 2016/05/18 19:34 點閱 10542 次
未來民眾到收費停車場若違停身障車位,將開罰1200元罰鍰。(photo by 鄭羿菲/台灣醒報)
未來民眾到收費停車場若違停身障車位,將開罰1200元罰鍰。(photo by 鄭羿菲/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鄭羿菲台北報導】占用收費停車場的身障車位,確定將比照路邊身障停車格開罰1200元!交通部路政司司長林繼國18日受訪時表示,「在收費停車場亂停身障停車格將開罰1200元,其他特別停車格,如孕婦用停車格,將罰600至1200元不等。」立法院交通委員會18日通過初審《停車場法》草案,未來將送院會,並可能在7月19日前通過三讀。

根據交通部資料,全台有7959面身障車牌、及近35萬張身障停車識別證,卻只規定停車場須設置2%身障車位,造成車位不足,經常發生一般民眾占用身障車位的情形,引起朝野立委關注,並曾在4日提出停車場法修正草案。

在質詢官員後,交委會18日正式審查民進黨立委李昆澤提出的草案,包括占用身障車位準用道交條例開罰、停車場業者發現占用有責任通報警察機關等項目。

林繼國18日受訪時表示,修法重點有3個,分別是賦予收費的停車場經營業者在發現民眾違停時,有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的責任,若沒有盡責通報,將開罰停車場業者1800至3600元罰鍰;針對違規占用身障車位的行為人,則處罰1200元罰鍰;另外,若行為人占用特殊用途的停車格,如母嬰親善、上下車臨停等,將開罰600到1200元罰鍰。

「但以上取締處罰只有針對收費停車場,賣場若沒收費供消費者停車,並不在停車場法的管制範圍內。」林繼國呼籲,停車場經營業者須依照通過的法規,盡責管理停車位,確保專用車位不會被佔用,也呼籲不具特殊資格的停車民眾,不要違規停放。

《停車場法》修正草案於18日上午通過立法院交通委員會的初審,未來將送往院會三讀,將可能在立法院第九屆第1會期、7月19日前通過三讀,並經過總統宣佈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