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許洪福台北報導】對於大法官的同意權行使,民進黨團與時代力量都提出《立院職權行使法》關於同意權行使的修正,對於審查時程,民進黨主張不得少於1個月,時代力量則主張不得低於2個月;而對於複數被提名人之審查,兩黨都認為應採分別列席答詢,並要有審查報告產出。
目前為止,國民黨團尚未對大法官的同意權行使作出提案,但國民黨立委林為洲表示,會積極建請黨團提出修法。
對於民、時兩黨所提出的修法內容,民間監督大法官人選聯盟認為,雖仍有精進空間,但也希望本次修法可盡速完成。也期盼能另行制定大法官人事審查辦法,徹底落實大法官人選的實質監督。
兩黨修法版本重點整理:
民進黨版
1.全院審查增列檢察總長、中央選委會、公平交易委員會、NCC委員會
2.需依審查意見擬具報告報告後,題較院會記名表決
3.全院審查不得少於1個月,並有舉行公聽會之義務
4.. 被提名人應分開列席說明與答詢且提名機關應於提名7日內,提供被提名人之學歷、財產、稅務、刑案記錄表及其他審查所需資料
時代力量版
1.全院審查增列檢察總長
2.獨立機關之人事審查交付相關委員會
3.審查期日不得少於2個月,表決前7日應提出審查報告
4. 被提名人列席答詢,被提名人應分別說明與答詢,答詢時,不得隱匿或虛偽陳述所提出的相關資料
(資料來源:民間監督大法官人選聯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