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齡車輛報廢有期限 購置新車減稅

林亭妤 2016/04/19 18:34 點閱 8372 次
民眾若有10年以上的車齡,可考慮報廢後換購新車,享減稅方案。(photo by 林亭妤/台灣醒報)
民眾若有10年以上的車齡,可考慮報廢後換購新車,享減稅方案。(photo by 林亭妤/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林亭妤台北報導】財政部年前推出的環保獎勵措施中,汽機車報廢是有條件的!今年1月8日起申請報廢的汽機車,才可享有環保署的回收獎勵金及財政部的汰舊換新車減稅優惠。環保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執秘許永興19日表示,向環保署申請回收金也務必找合法的回收商並索取廢車回收管制聯單,以免吃虧上當。

環保署19日於記者會上說明,許多該報廢的機車會有占用機車停車格、廢氣排放汙染、漏油造成土壤汙染等問題。高級環境技術師兼組長翁瑞豪指出,若以1600cc老舊汽車為例,棄置不管每年仍需繳納1萬6千多元的稅收罰鍰。

環保署建議,10年以上車齡的老舊汽車、7年以上的老舊機車,應盡早找合法回收商報廢,環保署會核發汽車1000元、機車300元的獎勵金,回收商也會依車輛保存狀況,提供數千元不等的殘餘價金。許永興表示,「殘餘價金會隨鐵的價格變動,目前來看,汽車若是沒有太大的毀損,應該可拿到4000元的殘餘價金。」

為響應環保與帶動國內新車的買氣,財政部今年1月8日正式施行修正後的貨物稅條例,凡1月8日後申請報廢的汽機車,報廢的前後6個月購買新車就可減徵汽車5萬元、機車4千元的貨物稅,但原本就免徵貨物稅的電動車則不在此列。

環保署指出,去年的報廢車輛約7萬,今年新的貨物稅生效後,至今年3月底報廢車輛已達10萬,增加了近3成。許永興則說,回收商回收的車輛會有兩類用途,一類是報廢後處理成再生料作為後端業者再利用;一類是出口零件或車體至需要大量中古車的發展中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