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鄭羿菲台北報導】不用再怕恐怖情人糾纏了!北市家暴防治中心主任陳淑娟14日表示,「以往情侶在面對跟蹤、騷擾等行為時常求助無門,但現在『恐怖情人條款』生效後政府就能介入協助,預防進一步的暴力傷害。」北市婦幼隊副隊長劉志剛說,「受害民眾只要提供親密通訊對話、照片等證據,警方就能協助民眾申請保護令。」
「民眾需要提供情侶關係中的對話、親臉頰照片、信件等親密或威脅的證據,不要認為已經分手就都刪除、丟棄。」劉志剛表示,這些證據都是法院判斷親密關係成立與否,及核發「保護令」的關鍵。
「恐怖情人條款在2月4日生效,目前北市已有11例申請案。」陳淑娟14日在「防範恐怖情人」記者會中指出,現在許多民眾保持著情侶關係,而無論是分手還是在關係中,也隱含了許多暴力行為,以前需要等傷害行為發生後,政府才能協助,但恐怖情人條款生效後,警察、家暴防治中心將可在「預防」的階段介入提供幫助。
劉志剛說,恐怖情人條款是提供給16歲以上,未同居但有親密關係的民眾使用,「無論是正值男女朋友關係遭到暴力對待,或曾經維持情侶關係另一方不願分手等情形,都可向警察或家暴防治中心求助。」家暴防治官會先了解案件,必要時便會造訪加害者協調雙方關係、說明法規,並明確指示若不停止騷擾行為,警方會進一步申請保護令。
媒體問及恐怖情人條款剛上崗,若遇到像家暴誤報等問題如何處理?陳淑娟說,法規是16歲以上民眾就能適用,「若是國高中生報案,會先與校方師長合作,盡量已「輔導」為手段協助,而若是成年人報案,則以家暴防治官協調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