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鄭國強台北報導】歷經18年、7次立院審查,「國土計畫法」終於在104年12月通過,連同之前通過的「海岸管理法」及「濕地法」,合稱「土地三法」。民國111年起,全國土地分為保育區、海洋區、農村發展區、城鄉發展區等四大類,內政部長陳威仁表示,以後不會再有「地目變更」,而是採「申請使用許可」制度。
「國土計畫法從民國86年第一次送進立法院審議開始,經歷90、91、93及98年5次函送都沒過,直到去年7月第6次函送,才在今年12月18日三讀通過。」陳威仁說,因應全球極端氣候所導致的人力、財力損失事件,這部國土計畫法容納國土保安、生態保育、資源維護、城市發展等議題,通過後由行政院在1年內頒布實施日期。
營建署署長許文龍表示,新的「國土計畫法」中將目前11種使用分區及19種使用地改規畫為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村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等四大類,例如環境敏感地區、山坡地等將被規畫為保育區,相關的規範也較多。而農地也分為優良農地、一般農地及可釋出農地三大類,整個分區將於民國111年劃設完畢。
內政部表示,2年內先訂全國的國土計劃,四年內再訂出各縣市的國土計劃,第5年到第7年劃設國土功能分區圖,在這段期間,全國仍按照現行「區域計畫」規範。以申請設置工業區為例,屬於可發展的「城鄉發展地區」類,第一類(城1)是現有的都市計畫,都市以外但有開發許可的土地(城2),可以直接申請使用許可。
營建署蔡玉滿科長則表示,例如現行乙種建地分布在鄉村或城市,都以統一的施工比例,未來在農業區內就不會再有這樣的建地,更不用說山坡地。蔡玉滿指出,新的「國土計畫法」中,若原先農地的農舍屬於建地,要進行小規模施工如溫室、雞舍等等,也不再需要申請變更地目,促進地方發展。
「原先就在城市地區建地等影響不大,而是郊區某些地原來是建地,經重新劃設後可能變為保育地或農業地,將設置基金來補償原地主。」許文龍表示,計畫中政府在10年內成立500億元的國土補償永續發展基金,來因應相關的土地變更補償。資金來源可從自來水費、電費中分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