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張振鴻台北報導】產業替代役第1年不適用勞基法?針對日前通過的替代役實施條例中,企業替代役是否受勞基法保障,勞動部長陳雄文1日表示,第3階段(第2年)開始,即視為一般勞工正職,受勞基法保障。立法江惠貞批評,扣除第1階段在成功嶺外,第2階段長達11個月的企業受訓期竟然不受法令保障。勞動部回應說,會再與內政部溝通。
勞動部1日到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接受備詢,會中多名立委關心日前由內政部主導通過的替代役實施條例問題,包括替代役男是否受勞基法保障、最低薪資情形,以及是否排擠一般工作機會等。陳雄文坦承,整個修法過程中勞動部並未受邀參與,不清楚詳細實行辦法,僅表示第3階段服役適用勞基法規定,享有相關勞工權益的保障。
【第3階段視為勞工】
「替代役就是服兵役,待遇與薪資便按照相關規定。」陳雄文表示,替代役實施條例可視為年輕人出社會前的補助薪資。條例規定,第1階段在成功嶺受訓4星期,與一般替代役同樣領取5665元,第2階段在事業單位受訓,可領19,469元。陳雄文解釋,19,469元是依照一般替代役男的薪資,加上相關交通與食膳津貼,所以整體待遇計算起來並未較差。
立委王育敏質疑,當替代役男進入第3階段工作關係時,是否受到最低薪資的保護?陳雄文回應,產業替代役男已被視為正式勞工,所以享有包含相關勞基法保障,所以回歸到一般的市場機制,替代役男若有受到雇主壓榨的情形,勞動部絕對會主動介入。
【第2階不適勞基法】
但江惠貞批評,企業替代役第2階段已在企業受訓,為何不適用勞基法?陳雄文回應,由於相關修法過程中勞動部並未受邀參與,通過之後才知道第1、2階段不適用勞基法,勞動部會儘快與內政部溝通,了解是否牴觸勞基法。多名立委也要求勞動部需要就勞工保障問題,積極與內政部爭取主導權。
「企業替代役男是否會對一般勞動市場造成排擠效用?」立委楊曜擔心,企業會利用此條例大幅申請錄取替代役男,反而影響一般勞工供需。陳雄文回應,企業替代役會隨著募兵制的全面實施而減少名額,目前來說可視為過渡期的安排,長期下來並不會造成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