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張禹宣綜合報導】立法委員賴振昌於11日記者會上指出,現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貪污治罪條例」僅要求配偶及未成年兒女有申報財產以及證明不明來源財產的責任,造成貪官將不法所得轉移至成年子女,規避法律責任,賴振昌呼籲應增訂法條並納入成年子女,避免被有心人士利用法律漏洞。
對此,前監委李復甸則認為,貪污所得多會放在人頭上,若僅針對子女等特定人員,要求自主申報作用不大。文大政治系教授楊泰順則認為,若強制已成年的子女自主申報,恐有侵害隱私之嫌,檢調單位須詳實徹查而不是違背立法精神,對申報對象無限上綱。
【脫產兒女無法可管】
針對被媒體諷為「最清貧的縣長」苗栗縣長劉政鴻卸任後,任內身價不凡,卸任卻一貧如洗,檢調對於劉政鴻脫產無可奈何,不列入搜查範圍的成年子女成了最好的避風港,警調只能扣押劉政鴻現存的苗栗老家,卻猶見他的兒子開名車,奢侈度日。
台聯黨團表示,其於103年即提案修正,要求公務人員已成年子女的財產也應要自主申報,並認為其成年子女若有不明來源收入,須自行求證自清,避免貪官脫產給成年子女規避法律稽查,造成所謂「貪官窮、兒女富」的現象。
【確實申報徹查人頭】
前監察委員李復甸認為,財產申報制度應只對掌握政策決定的政務人員及民代,並將應申報員額精簡,確保立即詳實的調查,以當前統計應自主申報的1萬3千人來說,因人數眾多難以全面落實,且按3月1日為申報基準日的方法,實務上毫無用處,有心人士大可以在基準前日移轉財產,次日再轉回去的方式規避。
針對財產來源不明罪,李復甸指出,實際上大多數貪污所得都會放在人頭上,若僅針對特定人士如子女,要求自主申報並無太大作用,當事人仍可投機取巧各種規避,應是針對所有非特定對象有可疑的金流往來,或者無法證明來源的財產都可以去要求申報或調查。
文化大學政治系楊泰順則認為,依民法而言18歲已經是獨立自主的行為人,不該利用特定人物所引起的單一事件,加以對法律無限上綱,他認為不僅限於子女,只要有不合常理的贈與額度或者不明財產來源,檢調單位都該自主詳實的做調查,而不是依憑著對於法規的要求,期待政務人員可以照實自主申報為免不切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