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

刊播魏應充濕褲子新聞 涉違憲

柳天時 / 資深媒體人 2014/10/29 09:30 點閱 2165 次

《醒報》可能是全台灣唯一沒有刊播魏應充濕褲子的媒體。也就是說,在涉及魏應充的隱私一事上,《醒報》可能是全台灣唯一沒有違憲的媒體。

隱私權受到憲法保證,見諸司法院在2004 年12 月15 日公布的釋字第585 號解釋文。其中指出「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秘密空間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22 條所保障」。

憲法第22 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魏應充為害至烈,國人皆曰可殺;然而縱是死囚,總該有最基本的尊嚴吧。記者再怎麼腥膻, 總該有最基本的人性吧。媒體刊登這種新聞,不嫌低俗至極?

電子媒體更是不堪。一則新聞裡,褲檔鏡頭反覆出現,而且近距離特寫,還以慢動作播出,並且拍攝其他應訊人士的褲檔,做為對比。其下流的程度,根本是新聞界之恥。
縱然民氣高漲,總要經過司法審斷;在判決有罪之前,應以無罪視之;這是最基本的法治觀念。媒體以第四權自居,然既不尊重隱私,又缺乏法治觀念,除了稱之為社會悲哀、禍國之兆, 夫復何言。

已故世的名記者陸鏗在共產中國曾遭公安逮捕,雙手在背後反銬。從家中押走之際,他突然內急,請持槍的公安暫時解開手銬。不料對方答曰:「誰叫你犯罪?」
他那13 歲的兒子可望說,「爸爸,我幫你」。陸鏗回憶說,從被劃為右派,批鬥,到逮捕,將近300天,從來沒有傷心過。「只有當孩子為我解褲子的一霎那, 我心酸了,一大滴眼淚掉在孩子的手上」。

有良心的媒體,在刊播魏應充這種所謂的新聞時,是否想到魏家妻小的眼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