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縣長選校長? 中央未授權

范捷茵 2014/09/02 17:23 點閱 3015 次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理事長2日指出,縣長圈選校長並不符合《國民教育法》規定。(photo by 范捷茵/台灣醒報)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理事長2日指出,縣長圈選校長並不符合《國民教育法》規定。(photo by 范捷茵/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范捷茵台北報導】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2日指出,金門與苗栗縣訂立自治法,讓縣長得以圈選校長人選,明顯牴觸《國民教育法》。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長吳清山再次強調,地方政府應尊重遴選委員會決定,但他也指出,《國民教育法》第9條並未限制委員會選出的人數,教育部將與地方政府協商調整施行細則。

全教總7月曾召開記者會揭露,金門與苗栗兩縣的國中小校長遴選過程,由遴選委員會選擇2至3位候選人,再交由縣長從中圈選聘任。對此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長吳清山表示,「縣長圈選校長」符合《國民教育法》規定。

全教總理事長張旭政2日嚴正反駁,《國民教育法》當初修法是為了「避免地方官長干預」,由遴選委員會遴選後直接「聘任」,無需經過縣市首長、地方人士之手,避免衍生關說、賄賂、走後門等不法現象。條文中並未授權縣長「擇聘」或「選聘」的權利。

在地方國中小校長遴選自治條例中,地方政府卻主張委員會遴選2至3人後,應以審查意見與推薦理由,報請縣長選擇,這樣的規定對校長遴選委員會有失尊重,也衍生攀關係或請託縣長的質疑,全教總批評失去校長遴選的精神,形同回到過去「校長官派」年代。

國教署長吳清山接受電話訪問時表示,根據《國民教育法》第9條規定,直轄市政府組織的遴選委員會選出校長後,「報請直轄市政府聘任之」,而縣市立國中小校長規定較寬鬆,也沒有限制遴選委員會只能選出1名人選。

但吳清山認為,教育部會與地方政府共同研討,如果有必要,未來可能會修改《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他也呼籲地方政府尊重遴選委員會的決定,讓公平、公正、公開選出的校長就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