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賴義中綜合報導】遠通電收未在17日前依約轉置國道收費員,對此,高公局21日發函遠通,通知因未通過轉置缺失改善檢核顯已違約。高公局表示,將再限期至28日,若屆時再不改善,將依契約規定逐日開罰50萬元。
交通部次長陳建宇於上月19日宣布,遠通應按原契約中規定,於上月30日前完成轉置,否則即限期1個月改善,再不履約即開罰。
高公局認定,遠通提供的職缺中,有16個與收費員的工作意願、地點不符,或距離超過30公里,遠通已重新安排職缺,或證明收費員自願至該地工作。其次,寄送的任用通知書有缺陷,如給予收費員的回覆期限,應至少有30天,遠通也予以改善。
不過,遠通目前仍有3項缺失未改善:其一,針對已寄送任用通知書的收費員,包括6月28日的200人、7月14日的172人及7月16日的12人,遠通未能出具送達證明。
其二,遠通6月26日寄送的任用通知書中,有16人接受,遠通應重新寄送任用通知書補充說明給這16人。其三,有1位收費員願意接受工作,但回函指出明年底才會開始上班,遠通應對此提出後續文件,證明有進一步處理。
遠通電收則承諾,將於28日前完成改善上述3項缺失。針對尚未出具送達證明,遠通解釋,係因使用雙掛號寄送,部分郵局還未給予回執聯,遠通將在期限前彙整完畢,也會補寄通知書說明給願意接受的16位收費員。至於表示接受工作的1人,將了解是否願意於今年底前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