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范捷茵台北報導】3年前南部特教學校性侵案的國賠帳,可能最後由人民共同買單!人本基金會18日舉監察院報告與教育部懲處結果,對校方、教育部官員的失職導致學生長期遭受性侵舉證歷歷,其中4案最後判國賠530萬,但校方遲遲未向失職人員求償,教育部也置身事外,等同全民須共同買單。教育部原民特教組長王春城坦言,校方尚未做出是否代位求償的決定。
南部某國立特教學校2011年驚傳多起集體性侵事件,加害人與被害人多達92人。有學生在宿舍裡遭長期性侵多年,也有學生在校車上遭性侵,隨車老師卻叫通報同學「回去坐好不要管」,甚至學校得知性侵通報後不久,同一位學生再度在宿舍受害。
【重大過失認定】
由於校方管理疏失、延遲通報,101年監察院彈劾16人,包括4名教育部官員。在受害學生提出國賠請求後,共4案獲得530萬的賠償,另有1案仍在法院訴訟中。
其中3案的國賠協議案,按照國賠法第8法規定,今年10月「求償權」就失效了,也就是公務員可「依法」拒絕賠償,而這530萬元將由全體人民買單。台灣公民文化協會執行長馮賢賢說,「那些受害者勝訴得到一點點的賠償,卻都是納稅人幫忙承擔,該負責的人統統沒事。這個國家完全沒有正義!」
追究是否「究責求償」的賠償義務機關為特教學校,卻因為國賠法缺乏對「重大過失」的詳細定義,校方可以「不夠構成重大過失」為由,拒絕向公務員代位求償。輔仁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姚孟昌對此表示,以法律人士角度而言,無論是監察院彈劾報告,或是法院正反面判決,都直指相關人等有過失,而非有無可抗力、阻卻違法等因素。
【求償具懲戒作用】
姚孟昌表示,法院判決國家有賠償責任,而國賠法第2條規定,若公務人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賠償義務機關有「求償權」,對失職違法的公務員產生懲戒作用。他認為,特教學校的上級主管機關,也就是教育部,應該針對校方怎麼賠、如何認定不構成重大過失等,負起監督、究責責任。
人本基金會表示,特教學校附屬台南大學之後,101年2月至103年6月仍發生53件性平通報案,學校一副「好官我自為之,你能奈我何?」的態度,教育部也保持沉默成為共犯結構,遲遲不願向失職人員究責,那學生何時才能安心上學?
教育部原民特教組長王春城回應表示,學校尚未斷定拒絕代位求償,現在還在會議討論過程。學校(賠償義務機關)會就法院判決與老師、法律專家討論是否有過失,每一場代位求償會議也有教育部同仁參與,教育部方面將會善盡督責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