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藥物超量 未先申請恐重判

賴義中 2014/06/05 17:16 點閱 3494 次
食管署提醒,自明年7月1日起,國人自國外寄送或返國攜帶藥品,若超量須事先申請,否則恐有觸法之虞。(photo by 維基百科)
食管署提醒,自明年7月1日起,國人自國外寄送或返國攜帶藥品,若超量須事先申請,否則恐有觸法之虞。(photo by 維基百科)

【台灣醒報記者賴義中台北報導】藥品不能當土產帶回國!食品藥物管理署5日公告,自明年7月1日起,民眾以郵寄、快遞、或自行攜帶藥品返國,均須符合限量規定,若要超量攜帶,一律須於事前填寫進口申請書,否則均以禁藥論處,除藥品銷毀或退運外,最重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於價格較便宜或國內無法取得,許多民眾喜托出國旅遊的親友代買藥品或郵寄回國,但若攜帶過量恐有違法之虞。根據關務署統計,自99年4月至今年3月間,海關共查獲670件不法藥物,近一年的藥品種類以壯陽藥、胎盤素針劑、肉毒桿菌素、止痛藥和中藥製劑等藥丸為主。

食管署副組長戴雪詠表示,現行制度已有規定攜帶或郵寄藥品限量,惟考量有不肖業者投機,或分批進口不法藥物,才採取事前申請制及新制限量管理。

若以郵寄或快遞方式寄送藥品回國,均先事前提出申請,可在出國前事先辦理,或出國後以傳真、郵寄、洽電等方式提出,否則一旦回國落地即視為入境。若藥品為處方藥,須依處方箋合理用量;若為非處方藥,每次數量不得超過12瓶、軟管類12支或總量1200顆,若外盒、劑量不同,也屬不同藥品;6個月內不得重複申請,即1年以2次為限。

至於旅客入境時自行攜帶藥物,須符合食管署開列之自用藥物限量規範,合計最多6種;在非表列藥物部分,若為處方藥和管制藥品,須憑附醫院、診所證明,以自用治療為限;若為非處方藥,每種限帶2瓶(盒),同樣以6種為限。若超出限量,返國前也要辦理申請。

食管署副署長姜郁美強調,自明年7月1日起未依法規事前申請超量攜帶或寄送,除了將依藥事法列為禁藥銷毀、退運外,最重還可論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