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官版監督條例 王郁琦砲火全開

方家敏 2014/04/03 14:40 點閱 2974 次
陸委會主委王郁琦於3日行政院院會上向江揆報告官方版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 (photo by陸委會)
陸委會主委王郁琦於3日行政院院會上向江揆報告官方版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 (photo by陸委會)

【台灣醒報記者方家敏台北報導】針對學生團體所要求訂定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政院版千呼萬喚始出來,推出「4+2」版本。陸委會主委王郁琦在3日的行政院院會上,痛批民間版的監督條例引用美國的授權總統法案,卻只抄了一半,不夠完備。且民間版以「國與國」的關係訂定條例,將多數權力交由國會,已經破壞了92共識原則與權力分立原則,恐怕會讓任何兩岸經貿協議的推動窒礙難行。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結合四階段對外溝通諮詢機制與國家安全審查機制,統稱為「4+2」監督條例。當記者問到,服貿協議是否適用於此法?王郁琦回應,目前服貿協議已經進入到送入立法院、交付委員會的階段,而政院版監督條例的4階段只適用於條例尚未送入立法院事前溝通程序,因此比較適用於第16條的立法委員依法審查。

【官版4+2程序】
他舉例說,以地震監測協議而言,在送入立法院前必須先經過4階段溝通程序,由陸委會授權海基會進行兩岸議題的協商,在協商議題形成階段到一個時間點後,陸委會就會組成跨部會的專案小組,實質與陸方進行談判。這時就會進入協商議題的業務溝通階段,一開始先初步交換意見,之後協議內容的雛型就會出現。等到協議談得差不多但還未簽署之前,就會進入國家安全審查機制。

國家安全的2階段審查機制包括行政院的跨部會與學者專家會議,如果確認沒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而國家安全會議也確認不會危害國家安全之餘,則才會進行下一個階段。接下來就會進行協議簽署前階段,進行國會溝通與公眾溝通。王郁琦強調,這是已經參考過其他國家以及民間過去所提出9個版本後做出的決議。

【民間版恐窒礙難行】
針對學生團體所提出民間版本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他直指其中犯了一個很大的錯誤,那就是引用美國的快速授權法案,就是在簽署協議之前必須在90天前制定締結計畫,經過立法院核准後才能繼續談下去。王郁琦強調,美國憲法的設計很特別,他們的國際貿易權限是國會主管,而台灣與其他國家多由行政部門主管,所以才會有美國國會可以快速授權總統的情形。

「如果要抄美國的制度必須先意識到中華民國與美國憲法的不同,那樣的制度搬到台灣來,恐怕會產生憲政上的爭議。」王郁琦說,若參考美國的做法,恐法會產生行政權跟立法權混淆不清的情況。「縱使不談權力分立所產生的爭議,快速授權法案也不能只抄一半,遺漏了快速授權機制中,一但授權通過後國會是限時包裹表決。」

當記者問到,官方的監督條例與民間版的監督條例到底有什麼不同?王郁琦回應道,官方的監督條例有參考民間版內容與精神,例如強化國會與公眾溝通的內容、協議簽署對社會有何影響應該有更充分的評估、每年進行協議檢討等,行政部門都有納入官方版的條文中。

王郁琦表示,「如果最後通過的是民間版,其中規定,『如果先前通過的協議沒有重新經過立法院議決,自始不生國內法的效益。』也就是說不只是服貿即使事先通過也算無效要重審,另外包括共同打擊犯罪協議、兩岸直航、ECFA早收清單等18項與中國大陸簽署的兩岸條例,只要立法院沒有審議,就全部要重來。」

王郁琦強調,在民間版有幾個相關面向是官方無法採行的,像是民間版是以「國與國」的關係來訂定兩岸關係,不符合中華民國憲法,也破壞92共識、台海和平的基礎。另外民間版也規定,「事前要制訂協定締結計畫,期間若有更動必須要3分之2的立法委員同意後才能繼續協商」,王郁琦說,這實行上不僅非常困難,且不符合憲法的權力分立原則。

另外民間版也指出,除非有影響國家安全之餘否則不能開秘密會議。但王郁琦說,有很多利益交換的東西必須經過秘密會議來進行,否則我們的底線全部都被對方看到,那麼就沒什麼好談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