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莊瑞萌綜合報導】鑽法律漏洞?美國加州交通法令規定駕駛人在開車時不得持手機通話。但一名加州男子2年前在高速公路開車,使用手機查閱地圖APP,遭警方當場取締開單,該名男子不服上訴,法院裁定法律並未明確規定不得使用手機查看地圖,判被告無罪,罰單被撤銷,但這判決結果出爐後立即引發兩極反應。
美國男子史匹吉2012年1月22日在41號高速公路開車,卻塞在長長車龍中動彈不得,他旋即使用手上的智慧型手機查詢地圖APP,欲尋找其他捷徑,被加州高速公路巡邏員警看見,以違反「加州車輛條款」第23123條規定,吃上一張165美元(約台幣5006元)的罰單。他向加州第五上訴法庭提出申訴,指出自己「並未使用手機講電話」,法官認同男子申辯理由,判定警方敗訴、罰單無效。
法官在長達18頁的判決書中指出,第23123條規定禁止民眾「未持免持裝置不得使用手機」,有相當明確的定義,警方援引的法條係針對利用手機「聽或講」,並不能擴張解釋,適用於「以手機看地圖」的情況。
對於加州法院這起最新判決,民間反應兩極。一名法律專家卡波吉指出,這將導致警方取締難度提升,他說,「最後將演變成警方必須一一將車攔到路邊,才能確定是否有違法在開車時使用手機。」而反對酒駕、同時也是民間團體 We Save Lives發起人之一的萊特蘭女士表示,「法院做了很不負責任的判決,即使行為合法但仍極不安全。」
加州政府在判決寄出後10天內可決定是否繼續上訴到加州最高法院,加州檢察官哈里斯辦公室發言人已表示,目前仍在研議是否提出上訴。加州高速高路巡邏警局則表示,未來警方仍舊會依照法條精神,繼續取締相關行為。
去年10月,居住在加州的女子艾巴迪在聖地牙哥開車時,配戴Google Glass遭警方攔下,警方以違反開車時不得使用電子設備之交通規定開出罰單,事後她表示自己僅配戴並未使用而上訴,聖地牙哥交通委員會裁定違法事實必須由警方舉證,該名女子上訴成功。
隨著科技進步,科技產品不斷推陳出新,加上法條未制定周延,原本冀望使用相關產品能提升民眾生活的便利性,但是否會引發安全疑慮,恐怕將會繼續引發爭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