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校改善或退場 教部:半年內有成

邱惠恩 / 記者 2014/01/27 18:42 點閱 3515 次
教育部27日公布私校輔導分為「限期輔導改善、學校停辦、土地處理機制、學校法人轉型」4階段。(photo by雲林縣農業發展安定基金)
教育部27日公布私校輔導分為「限期輔導改善、學校停辦、土地處理機制、學校法人轉型」4階段。(photo by雲林縣農業發展安定基金)

【台灣醒報記者邱惠恩台北報導】教育部27日公布「私校輔導改善、轉型活化」機制,私校輔導分為「限期輔導改善、學校停辦、土地處理機制、學校法人轉型」4階段。教育部政務次長陳德華表示,私校若不能達到最高原則「維護學生授教權與教育品質」目標,最後手段就是退場。從103學年度開始,連續2年的「新生註冊率」是列入觀察名單的關鍵指標,相關輔導完備措施「最快半年內就會有結果」。

教育部27日公布私立學校輔導改善4階段,分為「限期輔導改善、學校停辦、土地處理機制、學校法人轉型」。以連續2年的「新生註冊率」作為是否列入輔導觀察名單的關鍵指標,從103學年度開始,私校大學若未達50%,私校大專技職未達40%,將列入輔導觀察名單,並不予核發私立學校獎勵金。觀察名單將於2年後,105學年度公開。

【輔導以公共性為主】
私校若另有評鑑成績不佳、欠薪或違反私校法等相關缺失,將有1至3個月申請限期改善計畫時間,依改善計畫成果決定是否續存、轉型或退場。教育部並放寬「私校獎補助款支用彈性」,優先支應停辦學校所需之費用。

針對是否公開國內私校大專技職的經營狀況,以保障學生選擇學校志願的權益,教育部表示已去函法務部提供意見,若不涉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的項目,教育部未來傾向公開相關私校經營狀況;若要公開,私校大學「103年大一新生註冊率」最快於11月份公布。

外界關心學校停辦後校產、校地等資產如何處理。教育部政務次長陳德華表示,校產審查機制屬於地方機關權責,教育部已與內政部建立跨部會平台,未來不排除訂立「共通性參考原則」,以資產不進董事個人口袋的公共性為原則,但他強調僅是參考,不具強制性。但依據私校法74條規定,「剩餘處分所得」不得歸屬自然人及營利團體,並應依私校法所定財產歸屬之順序辦理。

【法人轉型新制】
記者會現場有質疑聲浪,認為限縮董事校產處理權,恐影響私校改善與退場的誘因。陳德華認為,「私校也是公共性組織,董事會立場並非教育部主要政策考量,社會觀感也不能接受公共資產轉為個人利益」,特別是透過財產捐助建校,在財務上已享有減免。他認為,教育部核定「法人轉型」就是最大誘因,過去法人只能直接清算解散,轉型後董事會組成並不會改變。

目前教育部已發布「教育部許可學校財團法人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作業原則」,鼓勵私校能轉型改辦其他文教或社福事業,例如圖書館、藝術館、職業訓練中心、托嬰、老人兒少等安置教養中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