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媒入台 報中報遊走法律邊緣

方家敏 2014/01/08 19:38 點閱 2862 次
山西《三晉都市報》與《旺報》將於1月10日合作亮相。 (photo by 網路截圖)
山西《三晉都市報》與《旺報》將於1月10日合作亮相。 (photo by 網路截圖)

【台灣醒報記者方家敏綜合報導】陸媒10日入台,恐涉及違法!針對山西《三晉都市報》與《旺報》合作亮相,立委在8日的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上提出質疑,認為陸媒以「報中報」的交換名義在台流通,恐有鑽法律漏洞之嫌。陸委會副主委張顯耀指出,若內容是由大陸媒體提供,台灣媒體負責製版,就有違法疑慮;文化部長龍應台表示,如報上有「三晉」字眼則涉及違法。

「山西《三晉都市報》‧台北版」為《三晉都市報》與《旺報》合作的項目,將於1月10日在台北亮相。《旺報》將每周提供一個版面,放入來自大陸的新聞內容,包括經濟、民生、文化、旅遊等兩岸交流議題。此版面將由《三晉都市報》報社負責稿件編輯、《旺報》承擔出版和發行。

然而此舉卻遭在野黨立委質疑有鑽法律漏洞的嫌疑,立委陳亭妃指出,山西三晉都市報以「交流」的名義,與《旺報》進行新聞交換,並將大陸新聞置入《旺報》版面,「這根本就是鑽法律漏洞的偷跑行為!」立委陳其邁更也認為,過去《旺報》與多家大陸媒體就有類似「報中報」、「重製出版」等情況出現,違法事證明確,但主管單位都沒有徹查。

《旺報》總編輯王綽中澄清,旺報長期以來與大陸多家媒體有稿件交換與合作,並非讓對岸媒體在台「出版」或「發行」報紙,只是提供版面讓大陸新聞刊出。《旺報》社長黃清龍也說,早在2009年《山西日報》與《旺報》就開始合作,山西《三晉都市報》與《旺報》更進一步於去年12月簽訂合約,未來也將辦理「晉台論壇」,促進兩岸企業與文化的合作交流。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指出,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7條,大陸地區出版品在台灣地區發行、銷售,應經主管機關(文化部)許可。

而根據文化部訂定的「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台灣地區或在台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僅開放台灣地區雜誌事業經主管機關許可得在台灣地區發行大陸地區雜誌,並未開放大陸地區報紙類出版品在台灣地區發行。

陸委會副主委張顯耀對此表示,目前我方並沒有開放讓大陸的報紙出版品在台發行或銷售,進一步了解後發現,《旺報》將會有一個版面讓《三晉都市報》有機會刊出。「《旺報》已澄清這並非發行、銷售行為,但若是大陸媒體提供內容,由台灣媒體負責製版,就有違法疑慮,陸委會仍會持續關注。」

文化部長龍應台也說,為了尊重新聞自由,文化部不會以「審批」的形式要求《旺報》在發行前告知內容。但由於無法事前假設旺報會如何處理版面,因此將會立刻蒐集資料,展開調查,若有在版面上出現「三晉」字眼等違法事宜將依法裁罰,若是整個報紙進入就會撤銷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