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公布國歌法 定義模糊極易觸法

陳玨明 2019/01/10 18:56 點閱 15234 次
香港即將訂立《國歌法》,市民最為擔心,可能是沒有跟隨奏唱國歌,未來都可能成為違法行為。(photo by香港電台)
香港即將訂立《國歌法》,市民最為擔心,可能是沒有跟隨奏唱國歌,未來都可能成為違法行為。(photo by香港電台)

【台灣醒報特約記者陳玨明香港報導】港府9日公布備受香港公民社會及民主派反對的《國歌條例草案》(國歌法),草案列明意圖侮辱、篡改或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屬違法行為,最高可判監禁3年及罰款港幣5萬元。香港民主派批評條例內文模糊令市民易蹈法網,將進一步壓縮港人表達空間。

港府9日公布《國歌條例草案》細節內容,11日將刊憲,然後將在23日提交予立法會首讀及二讀。

違法恐引來刑責

香港的(國歌法)之源起,是跟從中國早前立法,其後陸方把國歌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引入香港,惟當中不乏爭議,例如「附件三」的法律基礎來自《基本法》第18條,而當中列明「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而最令香港民主派及公民社會憂慮,是現時國歌法的條文,被質疑魔鬼在細節,包括加入要求如立法會議員在宣誓時,需要奏播國歌的建議,被視為可以進一步提供理據取消議員資格,甚至引來刑責,而且還變相逼令議員表態向中共効忠;有關法例也特別延長檢控時限至兩年,有別於香港一般法例。

「侮辱」無明確範圍

民眾也擔心,條文中雖然明文列明:「意圖侮辱國歌而公開及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或國歌曲譜、以歪曲或貶損的方式奏唱國歌、公開及故意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以歪曲或貶損的方式奏唱國歌等」,視為「侮辱行為」,但當中同時又列明「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的情況」亦會被視為侮辱行為。

換言之,針對何謂「侮辱」其實沒有明確範圍,定義模糊主觀,便令公眾容易誤墮法網。

國歌法的另一爭議,是列明香港教育局局長須發出指示,把「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使學生學習唱國歌,並教育學生國歌的歷史及精神,以及唱國歌的禮儀,國際學校、特殊學校均包括在內,而此舉就被質疑是變相向學童強制引入愛國思想教育。

涉干預香港教育事務

多國團體現時正醞釀反對有關的立法,政團香港眾志批評,這次是首次有法律條文具體地指明規管教育的內容,擔心往後北京透過將包含教育條文的法例放入《基本法》附件三,便可向學生洗腦。香港法律界立法會議員、公民黨郭榮鏗也批評,今次做法是內地干涉香港教育事務,而《基本法》第136條列明,教育屬香港內部事務。

民間團體現時正收集聯署,指出國歌法內容對於《基本法》所保障的言論及表達自由有明顯抵觸,認為若以刑責強迫市民唱國歌才是對國歌最大的不尊重,並反建議提出港府應進行廣泛而起碼有六個月以上的詳盡公眾諮詢。若國歌法的內容未能保障香港人的言論及創作自由,便不應倉促作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