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台灣淹水與治水之我見(鄭魁香)

鄭魁香 2018/08/26 14:30 點閱 3137 次
若淹水成災,保險就能視災情賠償,當然,政府也得負相對的賠償責任。(photo by 維基百科)
若淹水成災,保險就能視災情賠償,當然,政府也得負相對的賠償責任。(photo by 維基百科)

任何排水系統,包含河川與區域排水,都是整個流域(集水區)的觀念。有上、中、下游,一直到出水口為止。有整個排水系統收集效率的問題,也有排水系統出水口的高程等兩個問題。

雨水從進、收集與排出必須整體考量,如果出海的河川,海水的平均高程比較高(像大潮等),集水區所匯集在排水路裏的內水就排不出去,得用抽水的方式協助。

計算排水斷面

排水系統之排洪量計算,是以「集水區的全部面積」,乘以「多少年一次強降雨頻率的累積時雨量」,就可得出:毎小時集水區內有多少洪水量。只要小、中、大的排水路之排水斷面足夠,水就會由「小水路」集中流到「中水路」,再集中流到「大水路」,一直到出水口為止。

當然,排水斷面不能任意擴大,因為有高程、都會區需要有行水路(亦即有徵收土地問題);水路流向不順暢之處也不能任意修直,也都遷涉土地問題;有時需要滯洪池留置洪水作為緩衝,但這一切都是可以分析與計算的。

治水有兩個基本觀念:
一、是分流,也就是把洪水分流到集水區外,而不是只把洪水匯集進來而已。若只考慮匯集的治水觀念,一定會陷入:淹水問題是雨量超大,也就是極端降雨超過設計強降雨頻率的說法;有限的斷面在長延時、強降雨時,水將排不出去。8年800億治水工程,基本上仍是「合流」、「集水」的傳統做法,在極端氣候的今天,是不足以應付的。

搭配非工程手段

二、治水不能只用工程手段,一定要搭配足夠強度且有效的非工程手段。比方淹水保險(像火險、地震險)。若淹水成災,保險就能視災情賠償,當然,政府也得負相對的賠償責任。多淹水多陪,淹水時間越長賠越多,民怨自然有效減少,政府也不必凡是淹水都推給不可抗拒的極端氣候因素。

政府的責任是什麼呢?就是建設有效率的排水系統,且須向民眾解說清楚明白。此外,再輔以有效的非工程管理手段(如:開辦淹水保險等),政府相對的賠償責任必定減輕,也不必在淹水責任上推來推去。

此次823淹水,有好些地區已經整治過,各地降雨量也沒那麼誇張,水不應該這麼快就淹水上來。政府已經用特別預算花了800億,如今又不斷誇口治水功勞,嚴格分析起來,最終可能政府該負的責任可能是最大的。

另外,所附的十大累積降雨量是46小時的,如果換算成24小時,第一名由943降為492毫米;第10名由840降為438毫米。其實全國前十名24小時累積雨量,都未達到500毫米的所謂超大豪雨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