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

正視社工人員「三高」現象

陳清泉 / 文字工作者 2013/09/09 12:45 點閱 7337 次

高工時、高案量、高流動率的「三高」現象,又常讓國內社工處在一個高風險的狀態,在惡劣的工作環境下,讓這些以服務為目的的守護天使,有「不如歸去」之慨。

《康健》雜誌公布全台22縣市兒少保護工作評比發現,高達8成5的社工超時工作;7成以上每天工作8到12小時;9成以上曾遭個案家人的騷擾、恐嚇、跟蹤或攻擊,近4成認為政府對社工保護不足。

經常動念要離職

另外,有4成的社工表示經常動念要離職另謀出路。這份調查報告與今年六月間,立委王育敏針對社工工作風險所公布的近5成5的社工曾被辱罵,4成社工曾經遭受到威脅,5%的社工則曾遭暴力對待,若合符節。

國外社工個案處理量的標準為 25-30案,內政部在各縣市設置社工員額的標準比照香港,1萬人配置1名社工,但實際上並未足額進用,人力不足導致各縣市社工的在案量爆增;社工人員進行個案服務時,由於具有時效性,經常跟時間在賽跑,某些個案還須像7-11一樣半夜出勤,是工時超過12小時的主因;面對家暴處遇、強制安置、收容及剝奪親權等事務,服務對象多數懷有敵意,容易引發衝突,相對增加工作風險,就成高流動率的現象。

《麗莎法案》可供借鏡

身為一位保護性的社工,服務部分個案時,會遇到一些挫折或者排斥,因此要有高度熱忱,抗壓性也要夠,才會有繼續待在社工職場的動能。但政府也應設定專法,提供相對應的制度性性保障和保護措施,才能讓社工在有尊嚴的工作環境中獲得社會的尊重和成就感。

美國密西根州於2001年通過第4099號法案─《麗莎法案》(Lisa’s Law);國會在2007年也通過《社工安全法案》(Teri Zenner Social Worker Safety Act),在法制與經費上充分提供社工安全保障。

人身安全尚缺法規

反觀我國,目前有157個法規明文規定社工的職責,但是沒有一個法規是針對社工的人身安全提供配套措施和保障。《麗莎法案》規定威脅或侵犯社工安全者,將處以刑事責任;社工家訪時須由訓練有素的工作人員或警察陪同;政府應對社工提供安全相關訓練等作法,值得政府借鏡。除修法保護社工的人身安全外,寬列預算落實保障社工福利、結合社福機構進行在職訓練、加強培育社工的危機意識與執業安全能力等都是可行的方案。

地方政府可以運用以下幾種作法,落實社工安全保護:一、配備社工電擊棒、噴霧器、衛星定位等保護裝備;二、社工從事家訪、調查、陪同等業務前,應先對個案危險性進行評估;三、透過保全或警察陪同,避免社工單獨進行,暴露在危險處境;四、執行時如遇非理性、高危機個案,得考量暫時停止服務;五、建立危機通報機制,請警政及衛生等單位共同協助處理;六、對威脅或攻擊社工人員者追究其相關責任不應縱容。

風險僅次警察

社工的業務攸關人民的社會權保障,其工作風險僅次於警察,但是卻無法獲得比照警察危險加給、撫卹等待遇,對實踐人生以服務為目的的全體社工很不公平,唯有政府正視社工人員「三高」現象,在法律制度完備之下,補充人力、提高福利、保障安全,才能讓社工人員繼續在第一線擔任人民的守護天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