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人待遇專題2-2》羈押程序反覆且煎熬上級法院應負起責任

呂翔禾 2026/06/03 16:10 點閱 1281 次
針對羈押反反覆覆,司改會、民眾黨與國民黨都曾提出修法意見,但雙方理念不盡相同。(中央社)
針對羈押反反覆覆,司改會、民眾黨與國民黨都曾提出修法意見,但雙方理念不盡相同。(中央社)

【台灣醒報記者呂翔禾台北報導】「是否要羈押,上級法院應該自行裁定,不要再推給下級法院!」近年來羈押決定反覆於一、二審之間的狀況隨著京華城案受到各界注目,司改會盼抗告程序應由上級法院自為裁定。另外羈押審查應由檢察官發動、串供羈押應限定偵查中等訴求。白委陳昭姿受訪時則說,民眾黨團有提修法,防止檢察官濫權羈押、押人取供。

依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羈押可分為偵查中與審判中兩個階段,總羈押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因京華城案,在偵查與審判階段總計被羈押363天,且來回反覆遭羈押的狀況引發各界討論。

司改會提7大改革

對此,司改會曾對此提出7點改革方向:一、除「逃亡」之外,交保被告若有「滅證」或「串供」行為,亦應沒收保證金。二、羈押審查的抗告程序,應由上級法院自為裁定。三、審判中,羈押審查程序應經檢察官聲請而開啟,而非由法院依職權發動。四、「有串供之虞」作為羈押事由,應限定於「偵查中」適用。

五、羈押替代處分之期間及上限,應有明確規範。六、減少深夜羈押庭,避免審檢辯於身心疲勞之情形下進行羈押審查程序。七、重罪羈押門檻,應回歸一般羈押標準。

滅證勾串應沒入保證金

司改會指出,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被告只有「逃亡」時保證金才會被沒入,如果發現被告恢復自由之身後有「滅證」或「串供」等不當行為,法院無法沒入保證金,但近3年因「有滅證或串供之虞」遭羈押的被告,比「有逃亡之虞」者多了近8倍,「滅證、勾串」也應沒入保證金,強化對被告嚇阻,同時增加法院羈押替代處分的彈性。

「砂石車衝撞總統府案、柯文哲案、前桃園市長鄭文燦的案件,都有反覆羈押發回的狀況!」司改會強調,此情形使被告陷入長時間訴訟程序上的不確定狀態,因此建議建議於上級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之情形,應使上級法院將原裁定撤銷並自為裁定,以避免訴訟上曠日廢時、短時間內羈押決定頻繁變更之弊。

白盼刪除羈押理由

民眾黨立委陳昭姿受訪時則說,黨團有提出《刑事訴訟法》修法,防止檢察官濫權羈押、押人取供,修法也列為黨團的優先法案,會持續積極推動。中華人權協會理事李宜光也表示,台灣的羈押變成報復性手段,在判決確定前提前懲罰被告,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方式,取得被告自白的不當手段,需要徹底的改革。

不過民眾黨的草案與司改會不同。民眾黨主張應刪除「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的羈押事由,但司改會認為不該廢除,而且還要加收保證金。法務部次長黃謀信也曾召開記者會表示反對,認為排除羈押原因形同縱容犯罪者肆無忌憚串供證,斲傷偵查效能。

縮短羈押期為1個月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去年曾以檢方有「押人取供」之虞,提案修改《刑事訴訟法》第108條,將偵查中羈押期間從二個月縮短為一個月、審判從三個月減為二個月,以及延長羈押期間,偵查及審判中均不得逾一月。另外,也修改《法院組織法》,新增起訴書公開之相關規定。

翁曉玲表示,長時間的審前羈押違反無罪推定與人身自由保障原則。但我國刑事偵審實務習於以羈押確保偵審之進行,同時藉此嚇阻被告,近五年來法院許可羈押比率高達近八成,如此已踰越羈押作為防止被告逃亡及證據保全手段之分際,轉化為對被告預先施以刑罰,導致「羈押刑罰化」,已違悖無罪推定原則,嚴重侵害被告人權。

然後目前相關法案還在司法法制委員會,尚未有進一步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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