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20日,聯合國大會以141票贊成、8票反對和28票棄權的壓倒性多數通過決議,正式支持國際法院(ICJ)於去年七月就「各國在氣候變化方面的義務」所發表的諮詢意見,標誌著國際在因應氣候危機上邁出了歷史性的一步。
從政治承諾轉向法律責任
國際法院有關氣候義務的諮詢意見指出,根據《聯合國憲章》、《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巴黎氣候協定》、《海洋法公約》及國際人權法,各國對其管轄範圍內的活動,負有保護氣候系統免受人為溫室氣體造成重大損害的普遍義務。
更為關鍵的是,法院確認違反氣候義務構成「國際不法行為」,相關國家可能須承擔停止不法行為、提供不再破壞的保證,甚至向受害國提供賠償的法律後果。
這份決議雖然不具法律拘束力,但其核心意義在於將氣候行動從單純的「政治意願」提升為明確的「法律義務」,足以成為全球氣候治理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這是國際法首次如此清晰地將「氣候行動」與「國家責任」連結起來,也將「穩定氣候」視為生命權、健康權與居住權等基本人權的前提。這不僅是法律上的突破,更是道德與文明層次的宣示。
非拘束性意見的實踐難題
儘管此決議被譽為歷史性勝利,但我們必須直視其侷限性:國際法院的諮詢意見在法律上並無強制拘束力,聯合國大會的決議也無法強迫各國減碳。正如許多批評者所言,這份意見若無法轉化為各國的具體行動,將淪為「沒有牙齒的老虎」,它能否真正發揮功能,仍有待全球政治意志的考驗。
現實的挑戰已然浮現。從反對票來自部分主要石油生產國,棄權者則多為在經濟、能源與外交之間左右為難的國家,就可以看出現實的困難,這種支持與反對立場的分歧凸顯了經濟利益與氣候責任間的劇烈衝突。
當全球仍深陷戰爭、能源危機與地緣政治對抗,當化石燃料在許多國家仍是經濟命脈,國際法院的意見要轉化為實質行動,誠非易事。然而,即便沒有牙齒,老虎仍有可能改變世界。
因為國際法院的意見已成為全球氣候訴訟的重要法律基礎,並在巴西、加拿大等國的判決中被引用。它正在重塑「氣候正義」的國際法律框架,也可能在未來推動氣候賠償、損害補償與跨國責任的討論。
臺灣接軌國際與落實正義
臺灣並非聯合國成員,無法直接參與決議過程,但臺灣既是高度暴露於極端氣候風險的島嶼,也是一個重視人權與民主價值的社會,面對全球氣候治理的新趨勢,我們應採取更積極的態度回應國際社會對氣候義務的期待。
首先,臺灣應強化內部政策與國際法規的接軌,參考國際法院的意見,將氣候變化與人權保障深度結合,制定更具前瞻性的減碳與能源轉型政策,包括能源轉型、碳定價、氣候風險揭露、沿海保護、淨零路徑規劃等,特別是加速擺脫化石燃料依賴,讓臺灣真正與國際規範接軌。
其次,應建立更完善的氣候賠償與適應機制,透過技術創新與國際合作,與同樣受氣候威脅的大洋洲國家分享經驗,這不僅能提升臺灣的國際形象,也能在實質上促進全球氣候正義。
最後,重視人權與環境的結合是推動社會公正的關鍵,在轉型過程中,應確保青年、原住民及其他脆弱族群都能平等參與決策。
透過這些具體作為,臺灣雖在聯合國體系之外,仍能以「氣候行動實踐者」的身分,透過區域合作、城市外交、科學聯盟與 NGO 網絡,與世界共同推動氣候行動,在國際舞台上贏得地位,並確保國家的永續發展與社會公正。
國際法院的意見與聯合國大會的決議,提醒世界:氣候行動不再只是政治選擇,而是國際義務與人權責任,透過不間斷的訴訟、政策改革與多邊合作,將法律義務轉化為守護地球的實質力量。這項聯大決議正0是一個開始,而非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