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三月中旬,立法院完成中選會人事同意權案投票,主委被提名人游盈隆,以及藍白兩黨推薦的委員李禮仲、蘇嘉宏、蘇子喬四人順利獲得同意。這本來是一項走完正當程序的人事任命,理應在行政院依法發布人事令後,讓中選會得以補足法定人數、恢復正常運作。
但事情沒有這麼簡單,行政院發言人隨後對外釋出訊息,表示須等立法院在後續人事案上展現誠意,才願配合完成程序。人事令就這樣被扣在行政院,遲遲沒有發出。
「新三不」院長
這不是第一次了。從財劃法不副署、新興預算不執行,到如今中選會人事令不發布,行政院長卓榮泰已被輿論冠上「新三不院長」的稱號。每一個「不」,背後都有行政院自己的一套說詞,不是質疑立法程序,就是指責在野黨無誠信。
然而說到底,這三個「不」有一個共同的本質,行政部門正在以選擇性執行法律的方式,對立法院的決定進行實質否決。
制度設計的精神,從來不是讓任何一方可以在程序完成後仍舊按兵不動。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其法理基礎是對行政提名權的制衡,一旦同意程序走完,行政院即負有發布任命的法定義務,這不是道義上的期待,而是制度上的要求。現在的情況是,行政院把這道理所當然的「義務」,硬生生轉化為可以附加政治條件的「籌碼」。這種操作一旦成為慣例,制度的可預期性就蕩然無存。
中選會是選務的最高主管機關,其委員組成必須超出黨派,依法獨立行使職權,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不是任何一黨的恩賜。若行政院可以用「你封殺我的人,我就不任命你的人」的邏輯來拖延人事,那麼中選會委員的任命,事實上就已成為朝野政治角力的人質。這樣的機關,還能讓選民相信它的公正性嗎?
人事案的寒蟬效應
更值得憂慮的,是這場風波對後續人事案可能形成的寒蟬效應。監察委員人事提名程序不久後即將啟動,若行政部門可以對已完成同意的人事令選擇性發布,那麼立法院未來行使同意權的實質意義究竟何在?在野黨費心審查人選、投票表決,最終換來的可能仍是行政部門的一個「不」。
這樣的結果,只會讓憲政上的制衡機制形同虛設,並進一步侵蝕朝野之間僅剩的制度互信。
不管朝野如何對立,也不能成為棄守法治的理由。制度存在的價值,恰恰是在各方利益衝突的時候,提供一套大家都能遵從的規則。一旦執政黨把「依法行政」的標準,從普遍義務降格為政治交換的條件,在野黨又把人事同意權當作制衡工具任意揮舞,那麼台灣的憲政體制走到最後,就只剩下各方你來我往的政治算計,而沒有半點對規則的尊重。
朝野都要遵守憲法和制度
要讓國事得以繼續推進,朝野雙方都必須回到對制度的基本承諾。就執政的行政院而言,當務之急是無條件發布已完成同意程序的人事令。依法行政不能有但書,不能附加政治條件,更不能以「展現誠意」為由拖延法定義務。程序走完了,任命就應發出,這是法治國家對行政部門最起碼的要求。
若行政院真有政策主張或法律異議,正確的途徑是聲請大法官解釋或提出覆議,而非單方面按兵不動。
就在野黨而言,行使人事同意權、審查預算與法案,本是憲政賦予的正當職權,但職權的行使仍應以憲政框架為界,而非以癱瘓對方為目的。朝野雙方若能在「程序走完即應執行」這一最低共識上達成默契,才有可能重建彼此之間的制度互信,讓國家運作回歸正軌,讓國家機器不再因政治角力而空轉。民主的代價,不應由無辜的公共機構和廣大國民來承擔。
四位準委員至今仍在等待那份人事令,中選會也因人手不足而持續空轉。這不是某一黨的勝利,不是某一個政治人物的算計奏效,而是整個國家的損失。
制度信任一旦流失,重建所需的代價,往往遠遠超過任何一場人事之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