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3年可離婚 專家:需配套保護兒少

簡嘉佑 2024/05/28 15:47 點閱 11412 次
民法規定「婚姻破綻有責的一方,不准訴請離婚」,遭到憲法法庭判決部分違憲。法務部近日預告修正草案。(Photo by siti fatimah on Flickr under C.C. License)
民法規定「婚姻破綻有責的一方,不准訴請離婚」,遭到憲法法庭判決部分違憲。法務部近日預告修正草案。(Photo by siti fatimah on Flickr under C.C. License)

【台灣醒報記者簡嘉佑台北報導】針對法務部27日預告民法修正的離婚條件放寬,夫妻只要分居時間三年,就可申請離婚,律師蘇家宏指出,恐怕會出現夫妻一方刻意分居,以訴請離婚的狀況,難以保障「被離婚」一方的權益。台師大心田諮商所心理師樊雪春則表示,預計未來離婚案件量會增加不少,盼能保障經濟弱勢與孩童的權益。

分居、離婚成趨勢

民法過去規定「婚姻破綻有責的一方,不准訴請離婚」,遭到憲法法庭判決部分違憲。法務部近日預告修正草案,將增訂「夫妻於5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3年」者,夫妻均可向法院提離婚之訴。

樊雪春指出,過去夫妻一方需要在關係中有瑕疵,如坐牢六個月、外遇等狀況,才能訴求離婚。但該法案放寬了離婚的條件,只要夫妻一方想要離婚,就可以分居的方式達成。她說,「世界已不再把婚姻視為穩定的結構,而是依循個人的意願選擇去留」如說美國只要分居達到兩年都可以提出離婚。

過度保護離婚自由?

處理許多離婚官司的律師蘇家宏指出,在法律條文修改後,可能出現夫妻一方在海外經商或留學,在他鄉外遇後,歷經三年後回國,反而先向另一方訴請離婚,發生這種「得了便宜又賣乖」的狀況。

面對可能「被離婚」的狀況,蘇家宏認為,「現在的法律過度保護離婚的自由」,法條盼能顧及民眾想要離婚的權益,但那些比較乖、想要守護家庭的另一半,卻可能因為修法而遭到懲罰。他指出,歐美對離婚的規定,不該硬套在台灣上,法案也需要更通盤的討論,以免出現難以適從的狀況。

樊雪春也預測,隨著離婚條件放寬,不僅律師因為官司變多而更忙,法官也要考量到「分居」的離婚要件,進行更多評估。她進一步指出,心理諮商師也應隨著制度更動,學習更多法律的知識,一旦夫妻離婚涉及到孩子,也需要諮商師協助孩童穩定成長。

再婚不應失去贍養費

針對修正法案規定「再婚」不得繼續請求前妻或前夫給付贍養費,蘇家宏指出,許多民眾結婚後,就選擇離職照顧小孩,也失去工作能力,不該因為再婚就喪失贍養費。

樊雪春表示,當法律要放寬離婚條件的同時,婚姻只要一方想離開就會受到挑戰,也趨向不穩定的狀態,導致愈來愈多人選擇同居不結婚、或簽訂婚前財產協議保障權益。樊雪春認為,所以法律也應有更多配套措施,在離婚過程中,保障經濟弱勢方與孩童的權益。

尊重成婚姻之道

然而,蘇家宏認為,「簽訂婚約的想法就是希望能長長久久走下去,而不是高興離婚就離婚」,現在也有許多機構提供婚前輔導。他說,尤其夫妻難免會遇到爭執,但在婚姻中的雙方就是應彼此互相支持成長,才是維持婚姻之道。

「在離婚率逐漸高攀的狀況下,守住婚姻的理念也變得更加重要,」樊雪春也說,夫妻面對婚姻難題,也可以先選擇進入婚姻輔導,而非直接訴請離婚,保留繼續留在婚姻的可能性,如果確定要分開,能分得更圓滿。

曾輔導過多對夫妻的樊雪春指出,幾乎所有伴侶要離婚的理由都是「個性不合」,但實際去檢討,就會發現是興趣、金錢觀或小孩教養觀念不同等狀況。她說,在種種爭端背後,真正造成痛苦的是「差異」,其實每個人有不同的成長背景,不可能每一個觀念都相同,所以夫妻一定要學會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