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同居之暴力是否適用 法界有疑慮

呂翔禾 2022/09/07 12:31 點閱 3520 次
7日的家暴法修法公聽會,各界學者專家有許多不同的討論。(Photo by 呂翔禾/台灣醒報)
7日的家暴法修法公聽會,各界學者專家有許多不同的討論。(Photo by 呂翔禾/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呂翔禾台北報導】「非同居伴侶遇到家暴,若準用刑事程序,恐讓家暴法權力太大!」在7日的《家暴法》公聽會上,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王玥好認為,非同居伴侶違反家暴保護令無法適用刑事程序,但《跟騷法》卻可適用,不應該出現這樣的落差。但司法院與民間律師認為,這樣會讓《家暴法》範圍太大,應斟酌修法。

保護令規範不一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王玥好表示,家暴法第63-1條的未同居伴侶,違反家暴保護令,無法適用家暴法第三章的刑事程序及羈押的規定,但跟騷法施行後,非適用家暴法的相對人違反跟騷保護令時,卻有預防性羈押的規定,形成對未同居伴侶保護不周的現象,這種實務上的弔詭現象應該被修正。

因此她贊成未同居伴侶準用刑事程序,並建議家暴法應修改為「家庭及親密關係暴力防治法」、增加家庭成員範圍及保護令條款。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盧映潔也提出4點修法建議:一、親密關係暴力的定義應與家庭暴力的定義一致化。二、家暴法第63條之1增訂準用家暴法第三章第29條至第42條的規定。

另外,三、針對數位性暴力之親密關係暴力型態,增列交付、刪除或取回性影像的內容為保護令內容。四、針對數位性暴力之親密關係暴力型態,於家暴法增列如性侵害防治法草案第13條有關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之責任。

憂修法擴大解釋

不過,司法院刑事廳法官文家倩表示,過去家暴法防治的是長期情感或性行為互動基礎的行為,但若太過擴大家暴法63-1條「親密關係伴侶」的定義,將一夜情等狀況納入的話,與過去家暴法的精神不符,因此是否要將所有狀況納入刑事程序還是有疑慮。

德臻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郭怡青也分析,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的暴力未能準用家暴刑事程序,確實是個漏洞;但這個「漏洞」顯然是立法者有意為之,而非立法疏漏。畢竟,這是被害人保護與行為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被賦予的權利間的角力及拉扯,是立法者的兩難。

郭怡青認為,因此是否有保障被害人而有全面準用的必要,或是維持現行規定,在沒有實證研究前,實不宜妄下決斷。她建議由司法院統整相關案例,並提出報告後再行檢討修法必要性,似為折衷之道。另外,針對性私密影像部分,她建議可透過《跟騷法》或是《性侵害防治法》等法律處理,甚至也可立專法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