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大樓倒塌拆除意外 應嚴查責任

魏國彥 2021/10/03 15:58 點閱 868 次

十月一日下午3時46分,花蓮火車站前國聯五路鬧市大街上一棟拆除中的老飯店轟然倒塌,一輛機車從即將著地的樓體下機警逃離,生死一瞬間;而倒塌大樓樓頂的鋼筋掃過對面另一高樓飯店,毫髮無傷。

工程文化亟待檢討

設若倒塌時間晚一個鐘頭,正當下班人潮尖峰;設若倒塌的樓層再高一點、長一點,必然砸到路對面的大樓,人命傷亡不敢想像,現在準備下台的將會是內政部長或營建署長。

殷鑑不遠,前交通部長林佳龍不是因為邊坡工地的怪手機械摔落鐵軌,釀成太魯閣號出軌意外、奪走49條人命而下台的嗎?兩者的共通點都是包商的馬虎大意、便宜行事,台灣的工程文化要徹底檢討。

從意外現場的照片我們看到匪夷所思的畫面:(1)倒塌的大樓瘦瘦長長,原因是包商用的是「切蛋糕」的手法,先把後方的樓體拆除了,大樓「高寬比」過大,成為軟腳蝦,不倒也難;(2)倒塌大樓前方的道路既無交通管制,也無工程圍籬,遑論防範措施。追究責任,包商缺乏專業必須追究,而花蓮地方政府監管不力也難辭其咎。

地方政府管理不力

內政部營建署早在民國一百年就已公告「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並於三年前修正補強若干環保規定。

該規範第四條規定:「承攬營造業應擬具拆除工程施工計畫書,並經相關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可施工。」檢調單位與中央應派員到花蓮追查包商的施工計畫書,難道計畫書中所載是用「切蛋糕式」拆除嗎?同款條文並規定計畫書內容應包含防護設備、交通維持、緊急應變等計畫,有嗎?有執行嗎?

第八條規定:「拆除工作應以適當方法為之,避免造成鄰近構造物、人行道、鋪面、樹木、景觀,並不得危及鄰近第三人生命財產安全。必要時,應支撐加固或設臨時隔牆、防護柵及拒馬等設施。」第十二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核發拆除執照時,應通知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及環保機關配合監督查核

徒法不足以自行

就中央主管機關而言,法治作業已算周全,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問題是各地方政府、各工程單位有沒有確實遵行,中央的督導監察有沒有到位。

十月一日剛好是南方澳斷橋事件發生兩週年的日子,也是太魯閣號事件半週年,頻繁的公安意外一再發生,主要反映的是工程教育不足,專業監管斷裂。

這次拆除作業中倒塌顯然與施工作業方式有關,包商由後方垂直切割樓體有違一般常規,也完全不符物理常識,包商有投機省工之嫌,地方政府監管不足,內政部營建署與地方檢調單位應介入詳查,避免類似公安意外再度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