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視窗〉公布疫苗死者隱私 違反人權保障

何其台 2021/08/30 14:52 點閱 3137 次

新冠肺炎爆發,尤其高端疫苗開打以來,防疫嚴重侵害人權,5人注射高端疫苗後死亡,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宣布死者諸多隱私,如曾患糖尿病、胰臟癌、吸毒、太胖,這些訊息明顯違法,且不道德,令人遺憾。

公佈隱私侵犯人權

指揮中心是否意圖帶風向,找出個案自身疾病好撇清致死原因,各有解讀,然而做法不專業,又違法,且資訊為國內外媒體廣泛引用,明顯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醫師法,侵害患者人格權,應向家屬及患者道歉,賠償損失。

台灣疫苗開打後,累積已有606例死亡,其中506例接種AZ疫苗,96例接種莫德納疫苗,5例接種高端疫苗,指揮中心應以統計數據分析說明即可,不宜擅加評論個案,這是尊重法律及科學基本態度,不應揭露個人隱私資料,

然而,指揮中心擅將新北、基隆、桃園等地,5位死亡民眾之性別、姓氏、年齡、職業、身高、體重、病史、住居所、死亡原因及地點、急救過程、家屬反應,公諸於世,究竟什麼原因,逼迫指揮中心做出如此違法,且不專業之事?

違法、病史皆個資

有死者生前吸食過毒品,指揮中心擅加公佈,有何必要?吸毒與注射疫苗致死有因果關係?指揮中心說出死者不愉快的過往,想暗示什麼?撇清責任?個人違法紀錄亦為隱私,公務員豈可擅自公佈?

指揮中心又引述醫院資料,指稱有死者體重120公斤,難道是暗示死者是因肥胖致死?資訊不正確,又引起家屬抗議。還指稱有死者曾罹患胰臟癌,是意圖撇清與疫苗無關嗎?問題是指揮中心怎麼可以公開洩漏死者病史?

另外民眾接受注射高端疫苗,發生身體不適狀況,指揮中心還說出對象、身體狀況、不適癥狀,又屬當事人隱私資料,然後再評論是「暈針」,然而,究竟是否「暈針」,事涉醫療專業,指揮中心怎敢妄加評論,如非事實,又該怎麼辦?

法律保障個人隱私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個人資料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特徵、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職業、犯罪前科、健康檢查、財務情況、聯絡方式、社會活動⋯等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指揮中心侵權行為十分明確。

第八、九條規定,公務或非公務機關直接或間接蒐集個人資料,有明確告知當事人之義務。第十五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經當事人同意,並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第十二條規定,個人資料遭違法侵害,應查明後,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

侵權行為應彌補損失

第十六條又規定,公務機關不得逾越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有利於當事人同意,並有利於當事人權益。第二十二條規定行政監督之權責及保密義務。第二十八條規定公務機關違法之損害賠償。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罰則,違反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罰鍰。

醫師法第23條保密義務也規定,對於因業務或持有他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露。

法律規定如此明確,指揮中心保障當事人法益了嗎?如今侵權,又該如何彌補當事人損失?凡此實在令人嘆息、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