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治療不設時限 婦團籲評估風險分流

祝潤霖 2020/12/31 19:40 點閱 3456 次
防暴聯盟理事長王珮玲(中)、現代婦女基金會董事王如玄(左3)等強調,加強性侵犯風險評估並分流治療,修法加強社區管控才能無縫接軌。(photo by祝潤霖/台灣醒報)
防暴聯盟理事長王珮玲(中)、現代婦女基金會董事王如玄(左3)等強調,加強性侵犯風險評估並分流治療,修法加強社區管控才能無縫接軌。(photo by祝潤霖/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祝潤霖台北報導】司法院大法官31日做出釋字799號解釋,宣告性侵犯強制治療未設限的規定不違憲。但大法官也強調,不限制最長強制治療時間,可能造成以治療為名、行無限期關押之實,確有違憲之虞,要求相關機關2年內修正;但婦團代表王如玄、王珮玲隨後回應強調,應加強風險評估並分流治療,修法加強社區管控才能無縫接軌。

應與刑法明顯區隔

《刑法》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均規定,性侵犯若經評估有再犯之虞者,須接受強制治療,直到再犯之虞顯著降低才可出獄。有2名法官與多名當事人,認為這樣的規定形同無限期關押,嚴重侵害人權,因此聲請釋憲。

下午大法官做出解釋,認為目前強制治療制度部份違憲,相關機關需在2年內進行修正,讓性侵犯親自或委任辯護人到庭陳述意見,此外,強制治療長年運作效果與刑法類似,立法者必須在3年內有效調整,讓強制治療跟刑法明顯區隔。

評估風險分流治療

防暴聯盟理事長王珮玲31日在回應記者會上訴求,政府應設置性犯罪再犯風險與心理特質評估系統;高再犯風險風險者回到社區常成為燙手山芋,應有妥適處遇機制;轄區警察局應每個月訪查加害人,並視風險調整;制定如德國的《治療安置法》,落實強制治療法源;並組成跨部會專業系統整合小組因應相關配套。

「執行不當,不代表法律制度全然有問題!」現代婦女基金會董事王如玄指出,例如有「溜鳥俠」治療4年,是被判刑度的7倍,明顯不符比例原則。被告參與聽審的權利當然該保障,但未定期限的民事監護制度,及與刑罰相區隔的作為仍然可行,大法官的解釋已經做了警告性宣示,如何讓制度被確實執行更重要。

王如玄建議,強制治療處所及處遇不能因陋就簡,等同受刑人對待;性犯罪再犯風險評估應與時俱進,跟上國際腳步;性侵加害人治療流程應就不同程度再犯風險分流治療,而非用低價、低成效的派案模式;社區監控預警機制應更詳實,整合前後治療人士,針對個案案情及治療情形,與獄中、刑後治療無縫接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