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儒集》台灣納稅是義務 權利保護卻不如動物

白丁 2020/06/02 15:42 點閱 2448 次

納稅季節到了,前行政院長暨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董事長陳冲最近表示,台灣有動物保護官,但是對廣大的納稅人卻沒有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人不如動物。

納稅人未受保護

陳冲是對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沒有落實實施,使納稅人權利保護制度形同虛設,有感而發。陳冲給人的形象一向溫文儒雅、口才便給、文章說理清晰,舉證合宜,很難想像他會有如此辛辣的言論出現,應該是長期以來,他深感台灣的納稅人缺乏合理保護,行政公權力過度擴張,侵害人民財產權所致。

其實一般民眾大概很少會注意台灣慣用的「納稅義務人」五個字,其中特別強調「義務」,這在西方民主國家是不可思議的事,納稅人的權利在民主國家很受尊重,不可能被視為「義務」,而且充分保障。

台灣納稅是「義務」

納稅人抗辯的空間非常大,不僅扣抵項目充分尊重不同行業的需要,作合理的扣抵,即連投資失敗造成虧損,也可以納入所得扣抵項目,甚至如果納稅人財務惡化,繳不出前期欠繳所得稅,還可以延繳,俟其有財力時再補繳,期間稅務機關絕對不會濫行訴訟,或扣押拍賣納稅人的財產,這在台灣租稅環境有可能嗎?

台灣將人民納稅,視同對國家忠貞的表現,也就是所謂的義務,所受法律的保護,自然薄弱,動輒受到公權力侵擾,且申覆成功的機率極低。

保護官球員兼裁判

綜觀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自2017年底開始施行以來,最受批評的是第20條及施行細則第8條明訂,必須設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立法原意是希望透過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委員會的設立,並審議納稅人權利保護是否合宜,以加強保護納稅人的權利。

但是現在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資格及選任要點,還是從各地區國稅局及地方稅捐稽徵機關中選任,形同球員兼裁判,如何求其公正?財政部甚至無意推動執行,使得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迄今無法普設,難怪陳冲會認為在台灣納稅人還比不上有動保官的動物。

租稅規範應與時俱進

至於現在稅務機關移送後追稅期限可達15年,幾乎快要趕上刑事訴訟案件中的重刑犯法律追訴期,納稅人保留所得資料長達15年,隨時準備國税局查稅,合理嗎?對於納稅人真是困擾不堪。

現行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未配合查稅之處罰,亦頗受爭議,因為擧證責任應在税務機關,又豈能要求納稅人擧證?而現在納稅人常收到不明來由的無理由稅單,也備受批評,亟需檢討。

時代在變,財政部的租稅思考也必須與時俱進,不應再將人民納稅視為「義務」,那是古代的帝王思想,畢竟政府對人民課稅,無異是侵奪其財產權,如何做到公平合理,且有效運用納稅人繳納之稅款,讓納稅人心服口服,正考驗著政府保護納稅人權益的決心及行政效能。